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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318788T/2022-02959 成文日期: 2022-02-10
发布机构: 招远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受委托组织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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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招远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及9个乡镇人民政府、5个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现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张星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辛庄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夏甸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温泉街道).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泉山街道).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齐山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梦芝街道).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罗峰街道).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玲珑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金岭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阜山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大秦家街道).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蚕庄镇).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毕郭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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