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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2-0035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09 成文日期: 2022-02-07
关键词: 重点项目建设 专项扶持 资金补助 有效性: 2025-02-07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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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


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力度,加快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未来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基本形成新动能主导我市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财政设立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二条 扶持条件:

1.列入省、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和引进落地的总投资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

2.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手续办理齐全;

3.项目完工投产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

4.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2年,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3年,省重大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条 专项扶持项目的资金扶持标准:

1.投资强度达到32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12%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2.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10%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3.投资强度达到26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8%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第四条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产业拉动力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补助。

第五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该政策推行“免申即享”模式,对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项目及时告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程序由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联席会议审定、资金拨付等四个环节组成:

1.项目初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等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项目是否完工投产进行现场核验,并重点审核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手续;

(2)项目节能评审手续;

(3)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手续;

(4)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验收手续;

(6)项目水土保持手续。

2.第三方评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审通过后的项目推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联席会议审定。审核报告出具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会议,集中研究确定扶持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4.资金拨付。专项扶持项目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七条 凡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责令收回全部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5年内不准申报任何扶持资金。市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责任。

第八条 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土地投资;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招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有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继续执行。生物医药产业按照《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关于加大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试行)》(招政字〔202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享受市里有关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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