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1 | 中小学办学检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 年11 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 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四、严查违规行为。 各地各校要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违规的,各市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任。 | ||||
2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2.《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3 | 对学校采光照明的检查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 | 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 |
4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年度全市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抽查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公布)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2474/2022-04837 | 成文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教体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