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政办字〔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招远市2022年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2022年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推动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十四五”规划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指导,加快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不断提高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时间要求
1.基本原则:建立起“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保费征缴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宣传发动、制度保障、考核考评”等征缴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合力。
2.任务目标:完成投保人数80000人,投保额18000万元;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3.时间要求:全市集中缴费时间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到6月15日结束。
三、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政策
1.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代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政府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1-2级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特殊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的,每人每年由市政府代缴100元的保费。
对特殊群体达到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后,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标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由市政府按照10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保费。
(2)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费。参保人可以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费档次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000元、13000元等11个档次中的任一个,最低缴费标准为5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13000元。符合条件的年补交最高标准为5000元。
(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对所辖村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村委会(居委会)要将加盖印章的民主决策资料报市税务征收部门备案,进行归档管理。
(4)政府补贴。市财政对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含)以上缴费档次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800元(含)以上缴费档次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0元的缴费补贴;特殊群体及三、四级残疾人可以选择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以上人员缴费不足500元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三、四级残疾人再增加补贴50元),缴费即补。
2.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5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
(3)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每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补贴。
4.发放方式
有序推进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待遇工作。2022年4月起,新增退休人员一律实行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待遇;2022年7月起分步骤、有序地推进已退休人员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待遇工作,确保我市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待遇人员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其他政策
(1)居民16至58周岁,属按年缴费年限,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年内缴费无论标准高低,均按一年计算。除新老农保制度过渡衔接时,按《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的通知》(烟人社字〔2010〕49号)规定一次性折算缴费年限外,不允许将按年缴费额一次性折算多年缴费年限。
(2)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保费年限。凡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没有按年缴费的间断年数,以及不满45周岁,缴费没有达到15年的差额年数,都应按规定补缴保费。
(3)1-2级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申请提前(55周岁)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但计发标准按规定进行调整。
(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衔接条件及规定按上级政策执行;已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5)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只享受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或抵扣。
四、缴费渠道
(一)普通居民缴费。积极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大力倡导通过“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 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二维码(光大银行、邮储银行)、农金通(农商银行)和裕农通(建设银行)等方式自主申报缴费。其他方式还包括:已开通缴费功能的各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农商行、邮储银行等)、金融大厦税务自助缴费设备等。
(二)特殊群体缴费。特殊群体个人自愿缴费的,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可按上述方式缴费;个人缴纳100元档次的,由所在村居集中收取办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市税务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残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各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等工作;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联要及时准确提供特殊群体有关数据信息,做好特殊群体统一参保缴费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深入宣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答疑解惑,充分提高城乡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水平和参保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良好参保氛围。
(三)开展集中征缴。今年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各镇(街道)要把缴费工作列入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集中人力、物力,强化领导,全力推进,力争6月15日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筹集到位。
(四)加强工作督查。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确保政策有效落实。集中缴费期间,市政府将对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迟缓的予以通报。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对各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件:2022年各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分配表
附件
2022年各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分配表
镇(街道) | 投保人数(人) | 缴费额(万元) | |
1 | 温泉街道 | 4460 | 920 |
2 | 大秦家街道 | 4850 | 1120 |
3 | 泉山办 | 2100 | 470 |
4 | 罗峰办 | 2760 | 660 |
5 | 梦芝办 | 2350 | 600 |
6 | 辛庄镇 | 5790 | 1700 |
7 | 蚕庄镇 | 4700 | 1330 |
8 | 张星镇 | 9150 | 2420 |
9 | 阜山镇 | 11260 | 1840 |
10 | 玲珑镇 | 4310 | 970 |
11 | 金岭镇 | 6260 | 1490 |
12 | 齐山镇 | 7080 | 1480 |
13 | 夏甸镇 | 8460 | 1650 |
14 | 毕郭镇 | 6470 | 1350 |
合计 | 80000 | 1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