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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204N/2022-01196 成文日期: 2022-03-23
发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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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抽查每年开展1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

县(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等。

2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每季度对不低于25%的重点监管对象、不低于2%的一般监管对象进行抽查,每年对特殊监管对象开展1次抽查

县(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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