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 | 检查方式 | 发起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时间 |
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抽查每年开展1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县(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等。 | 县(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5月-10月 |
2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每季度对不低于25%的重点监管对象、不低于2%的一般监管对象进行抽查,每年对特殊监管对象开展1次抽查 | 县(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 县(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1月-12月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204N/2022-01195 | 成文日期: | 2022-03-23 |
发布机构: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 组配分类: | 抽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