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关于对《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03-03 至 2022-03-10
征集单位:
招远市民政局
公告内容:

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为全市居民创造“优质养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月10日前反馈至招远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535-8213700。您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建议:

1.点击“我要提意见”在线提交;

2.发送电子邮箱:zysshflk@yt.shandong.cn;

3.邮寄信函地址:招远市温泉路128号招远市民政局,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3日起通过招远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3月10日,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未收到群众意见反馈。

草案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与监管过程中总结的实际经验,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7部门联合起草了《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有需要的老年群体来说,能够进入登记备案的正规养老机构,享受优质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一站式养老服务,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是从家庭到社会共同的希望。招远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27家,其中8家公办敬老院、19家民营养老机构,存在养老机构规模小而杂不规范、监管力量难聚集、行政执法难度大,大龄从业者多、专业技能薄弱等现实问题。《办法》的制定是打通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诸多“堵点”“痛点”的现实需要,其将为依法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优化服务,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基本内容介绍

《办法》从登记备案、服务监管、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行业部门监管、奖惩评价等方面,明确行业部门及属地监管责任,形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新型监管模式。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二)关于监管体系

《办法》明确了建立部门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切实发挥政府部门、机构、服务对象及家属、专业社会机构等各方力量,确保监管体系构架完善、责权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密切、力量整合充分。

(三)关于监管主要内容

做好登记与备案衔接,逐步实现登记与备案同步,及时将已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对已登记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自备案申请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登记或未提出备案申请的但已经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应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立即停止服务,并依法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市综合执法局,由市综合执法局给予其关停、罚款等行政处罚。

完善养老机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养老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四)关于监管方式

通过专项督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养老质量评价、执法检查等法定方式,依据百分比考核制度,科学组织实施。

(五)关于惩罚措施

各部门、各街道(镇)每季度将检查情况结果反馈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百分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机构进行综合打分排名,排名、抽查检查结果、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每季度在招远政务网、今日招远、招远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公开。作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依据。

根据养老机构排名和存在问题情况,实施精准监管,将存在问题较多、排名较低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问题较少、排名较高的养老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优惠政策时,优先予以考虑和扶持。

三、办法主要特点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属地管理、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原则,旨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瓶颈问题。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沟通不畅、职责不清等问题,《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搭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管网络。无证无照经营养老服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

二是注重结合全市养老服务监管实际。《办法》立足招远市养老服务机构分散、入住服务对象多等实际,对上位政策进行细化充实,全面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成立、运营、退出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严惩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注重建章立制管根本管长远。《办法》将制度建设作为综合监管的核心要素,提出建立行业“黑名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责任、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部门定期会商、联合督导、信用承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制度,形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新型监管模式,实现放权与监管并重,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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