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政办字〔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驻招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为推动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运作,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一)改革基金设立机制。不再设立招远市新动能基金管理委员会,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金公司)自主决策。
(二)提高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市财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三)调整基金设立规模。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创投类基金设立规模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10亿元、2亿元,具体设立规模由市财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四)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25%。
(五)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设立项目基金。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市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七)加大让利力度。自2021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
(八)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四、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九)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市财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
(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十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市财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局及市直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已出资参与设立,并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的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招政办字〔2019〕37号)等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