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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2-02721 成文日期: 2022-05-10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7-06-01 有效

【专家解读】《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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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李升元副教授

为促进我市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服务老年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现有27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与监管过程中总结的实际经验,制定出台《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养老机构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与有食品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在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局牵头,联合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协同管理,共享检查结果。各部门、各镇(街道)每季度将检查情况结果反馈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百分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机构进行综合打分排名,排名、抽查检查结果、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每季度在金都招远网上进行公开,作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依据。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代理人及同房间其他老年人同意后,可在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制并保存视频。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星级评定结果等事项,以满足老年人知情权。

办法规定,依托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等,受理群众对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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