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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2022-06262 成文日期: 2022-05-23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专家解读】《关于延续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的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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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升元 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街道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工作意见在已到期的《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招政发〔2019〕8号)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实际进行了部分修改并重新发布,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惠民工程,具体实施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落地,工作意见在这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列为实施依据,体现了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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