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进行规范整治,通告如下:
一、规范整治要求
(一)国家机关、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筑限界内、学校、医院、城市海岸带等,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
(二)建(构)筑物屋顶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三)城区内严禁新设置广告塔,现有广告塔应逐步拆除。
(四)建筑工地、闲置土地等各类围挡,广告公益宣传的比例不低于40%。
(五)广告牌匾要严格按照《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技术规范》设置,要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相邻门店高度与厚度统一。广告牌匾高度须在一楼门檐口以上、二楼窗檐口以下,不得遮挡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裸露支架。
(六)广告牌匾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残缺、破损、锈蚀等情形,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七)牌匾标识坚持“一店一牌”原则。牌匾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
二、规范整治步骤
(一)自行整改阶段(6月13日至6月30日)
规范整治活动遵循部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广告牌匾业主进行宣传发动,并对照规范整治要求限期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1日)
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牌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集中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