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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204N/2022-02670 组配分类: 生态文明建设
发文机关: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承办单位: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6-13 11:28:35 成文日期: 2022-06-13
编号: 第 77 号 会议编号: 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77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生活噪音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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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永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生活噪音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该法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要求。

一、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及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2022年我市印发《招远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并在招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方案将我市区域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2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3类声环境功能区1个,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48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我分局依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烟台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每年5月份对城市区域声环境、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加测1次夜间监测),2、5、8、11月对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分别开展1次监测,监测结果汇总上报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采取的防治措施等信息;规定居民楼内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下一步,我分局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推动市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市政府加大各相关单位执法能力建设,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防治噪声污染,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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