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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6X0/2022-05891 组配分类: 科教文卫
发文机关: 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承办单位: 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2-06-17 14:48:29 成文日期: 2022-06-17
编号: 第 125 号 会议编号: 市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5号:关于对“关于加快乡村医生培养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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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韶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乡村医生培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保障村民健康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前提和基础,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主要做了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方面

为尽快缓解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问题,一是从已经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中择优选取部分身体素质较好的人员,由基层聘任到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二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以来,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通过统一招聘纳入乡村医生队伍,共计招考10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极大缓解了乡医不足缺口。

二、强化在岗乡村医生培训方面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市卫健局结合当前基层群众的多发病常见病的治疗,有针对性的开展乡村医生培训,以便让乡村医生更好的为基层群众服务。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办函〔2018〕118号)“加强乡村医生线上和线下实操培训,为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教育创造条件,为乡村医生创建‘无经济负担’的培养环境,确保乡村医生参训率和培训质量,保证学有所成,充实壮大乡医队伍”的要求,市卫健局统筹安排,采取“请进来教,送出去学”等方式,以“卫健大讲堂”为平台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水平,实现村级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

三、妥善解决乡医收入低的问题

(一)巩固提高现有乡村医生待遇。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根据《关于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招政办发〔2020〕15号)规定,一体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本着“巩固一批、录用一批”的原则,分批分类有序为在岗乡村医生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问题。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新招录的乡村医生,依法按我市同类劳务派遣工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对原有的在岗乡村医生,40周岁以下的女性和45周岁以下的男性乡村医生,在个人自愿且经过统一招聘后,纳入劳务派遣招用形式,依法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对40周岁以上的女性和45周岁以上的男性乡村医生在纳入一体化管理后,在聘用时已自行购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劳务派遣形式和标准继续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在聘用时没有购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且已经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提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提高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差额部分。在以上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乡医待遇,2021年出台《关于为一体化乡村医生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为纳入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并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且40周岁以上的女性和45周岁以上的男性在职乡村医生,在聘用时没有购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机制。根据《招远市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退出工作岗位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共为2466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累计5600余万元。

下步我局将继续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加快提升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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