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 1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 并贯彻执行。
附件:3963 烟人社发〔2022〕6号转发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发布机构: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烟人社发(2022) 6号 |
行政层级: | 国家 | 政策主题: | 财政金融,减税降费,产业发展 |
适用行业: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 | ||
适用对象: | 其他 |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 1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 并贯彻执行。
附件:3963 烟人社发〔2022〕6号转发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