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卫健[2022] 117号
各镇、街道:
现将《招远市高龄老年人长寿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招远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0日
招远市高龄老年人
长寿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我市改革发展成果,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招远,根据《关于提高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烟卫〔2021〕57号)《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高龄老人长寿津贴标准的通知》(招政办发〔2017〕5号)精神,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到长寿津贴这一惠民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拥有招远市户籍,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长寿津贴。
二、发放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年400元标准给予津贴。
2、90-99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给予津贴。
3、100周岁及以上长寿老人,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津贴。
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和增长。
三、发放时间与统计范围
(一)发放时间
80-99周岁老年人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两次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
(二)统计范围
1、每年7月份,对截止到当年6月30日年满80-99周岁健在的老年人进行统计和审核。
2、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年满80、90周岁健在的老年人进行统计和审核。
3、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统计和审核。
四、办理流程
(一)登记、认证、退出
1、登记。80-99周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村(居)登记,并采集有效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年满100周岁的老人,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业银行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服务中心填写《招远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备案表》。
2、认证。在户籍地居住的老年人,由村(居)工作人员上门认证,异地居住的老年人需提供持身份证和当日当地报纸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照片影像资料报镇级存档)。
3、退出。80-99周岁老年人在弃世后第二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弃世后第二月,应退出发放范围。
(二)审核公示
由村(居)初审,并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复审无误后,于统计月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办。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要及时告知本人(或代办人)并说明原因。
(三)津贴发放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汇总名单,将长寿津贴资金拨入承担长寿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要求直接划拨到高龄老年人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发放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社会高龄老年人的深切关怀,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其重意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该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保落实。各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明确享受对象的范围、办理流程及时间节点,采取多种手段告知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对于行动不便的申请对象,村(居)要上门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特殊原因没能按时申报的对象,由镇(街道)自行负责解决,确保符合条件对象均能及时享受长寿津贴待遇。市卫生健康局将长寿津贴发放工作列入年终责任制考核,对未及时纳入和退出的按照个案每列扣0.2分并予以通报。
(三)规范手续。各级应严格按照办理流程做好登记、公示及审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报、瞒报、漏报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库立档。各级要建立发放数据库,做到发放工作有据可查,档案经各级部门审核后,由镇级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卫生健康局需保留年度发放工作花名册电子档。
六、本办法由招远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