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