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 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依据 |
1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 市司 法局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调阅案卷等资料 | 抽查比例20%,抽查频次每年一次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市司 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调阅案卷等资料 | 抽查比例20%,抽查频次每年一次 |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与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
3 | 公证机构年度检查 | 公证处 | 市司法局 | 公证处年度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调阅案卷等资料 | 抽查比例100%,抽查频次每年一次 |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1911/2023-01588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