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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3-01481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部门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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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为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

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由7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保障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第二部分“发展目标”。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市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房源300-400套(间),租赁补贴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

第三部分“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由政府给予支持政策,通过盘活存量闲置市场房源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审批上,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确保安全使用功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部分“规范分配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设收入限制。对申请实物保障的,其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并对承租人实行租金核减,所减免的租金由市财政向出租人予以补助;对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补贴标准按规定执行,期限最长为36个月。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不得同时享受。住建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烟台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各类主体不得擅自租赁,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第五部分“严格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期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申请退出,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其中,由非居住类房屋改建的,应将房屋恢复至原房屋用途;商品房项目配建和利用住宅用地集中建设的,可转为市场租赁住房出租或作为商品住房出售,转为商品住房出售时,应重新测算补交土地出让金。因长期滞租需提前退出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退回已享受的中央补助资金。

第六部分“落实支持政策”。土地方面,新建项目用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闲置土地建设的,可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税费和金融方面,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方面,对纳入计划的项目,按规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价格政策方面,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民用水电气暖等价格。公共服务方面,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七部分“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加强项目计划、认定、建设、分配、运营等全过程管理。建立年度计划、项目储备和工作督查机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未纳入的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联系单位: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石新敏

联系电话:0535-823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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