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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3-01655 成文日期: 2023-06-14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申报指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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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招办字[2019]24号)

3.《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招政办发[2016]31号)文件

二、申请条件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患甲类门诊慢性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费用,以及社会捐助资金、慈善救助资金个人自负费用超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2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事故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履行以下手续:

1.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门诊慢性病病历(甲类)、出院记录、医疗费用保险(含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据、已获得其他捐助或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招远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授权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及赡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二)审核

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书、居民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等,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公示情况照片打印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如有异议,镇、街道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

市医疗保障局对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有疑问、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

(四)资金支付

市医疗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各镇、街道,由镇、街道向救助对象进行支付。

咨询电话:0535-2761025

医疗救助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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