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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35J/2023-02184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发文机关: 招远市公安局 承办单位: 招远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07-10 15:20:38 成文日期: 2023-07-10
编号: 第 111 号 会议编号: 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第111号:关于“关于春节期间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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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春节期间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

1.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禁止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2.根据《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第五条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放,鼓励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减少燃放。第七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打算

自2022年以来我局共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7起,行政处罚17人次,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件3起,行政处罚3人。春节期间,每周安排8辆车20名警力对全市禁放区域进行巡逻管控,共劝阻违规燃放62人次。

我市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市域范围内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全面禁燃工作以来,绝大数市民能够响应号召,自觉禁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日益减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一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受损案事件基本杜绝;二是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得到有效改善;三是中心城区禁鞭已形成共识,得到市民广泛支持。

对此,我局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一是征求意见集思广益。我局联合会办单位通过走访和召开座谈会,了解和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春节期间解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后,认为招远城区全面禁鞭两年来,已取得初步成效,得到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支持,招远城市形象明确得到提升,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打下良好基础,如果目前对燃放区域进一步缩小,是对前期禁鞭工作成效全面否定,也不符合我市当前现状。

二是尊重传统保留习俗。全市公安机关充分尊重广大市民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并对合理燃放烟花爆竹的予以保护。是对在禁鞭区外举办的集中烟花燃放晚会的申请予批准,满足人民群众的观赏需要,又确保了安全和对环境的保护

三是有效探索开展试点。传统节日特别是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在招远城区附近,探索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选择合理适合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供广大人民群众集中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下部将提供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点,供广大人民群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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