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修订)。
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准入准营综合服务一窗。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 √ | |
2 | 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 | |
3 |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 √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 | √ | |
5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 |
6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 √ | |
7 | 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 √ | |
8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 | |
9 |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 √ |
五、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机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
六、基本流程
1、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准入准营综合服务一窗提交材料;
2、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七、“不见面审批”全程网办办理流程
1、打开浏览器搜索该网址
http://ytzyzwfw.sd.gov.cn/zys/public/index
(注:建议使用火狐浏览器)
2、点击右上角“登录”,登录成功后,核对法人名是否正确;
3、点击“办事服务”,左侧“按部门分类”找到“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找到相应提报事项点击“申报”。
4、进入阅读须知页面,仔细阅读相关信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并点击下一步。
5、进入申报信息页面,完善相关企业或个人基本信息并点击下一步,如需要请填写备注一栏,无需要继续点击下一步。
进入申报材料页面点击选择附件,上传相关电子版材料后点击下一步(是否邮寄材料请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并提交。
6、提交成功后进入申报告知单界面,请仔细核对企业基本信息是否无误并妥善保管申办流水号及查询密码。
7、点击右上角法人姓名进入“用户中心”,选择“我的办件”即可查询项目审批进度。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当场出证。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准入准营综合服务一窗;
2、电话咨询:0535-8166727。
十、扫下方二维码获取电子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