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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2023-02748 成文日期: 2023-07-26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8-08-15 有效

【招远市农业农村局】《招远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实施细则》的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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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有的出现非农建设行为,《实施细则》对于避免这些问题有何具体规定?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提出要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问: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要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对此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重要力量。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后,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情况。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实施细则》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镇街和县级分级审查、审核范围,并规定了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

问: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一定风险,有的毁约,有的合同主体、经营主体“跑路”,请问《实施细则》对此有什么防范措施?

答: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损而毁约甚至“跑路”。为了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

二是明确设立风险保障金。对同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多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为防止出让方权益受损,在工商资本与出让方协商一致后,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金作为风险保障金。

问:《实施细则》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规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这会不会提高土地流转的门槛,让那些原本想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增添顾虑,甚至退避三舍?

答:《实施细则》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在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解读单位:招远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石玉良

联系电话:0535-825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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