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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MB28565230/2023-02032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
发文机关: 招远市医保局 承办单位: 招远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7-05 08:45:42 成文日期: 2023-07-05
编号: 第 92 号 会议编号: 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92号:关于“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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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原城镇居民医保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建立了全烟台市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待遇统一,并于2015年1月正式实施。多年来,招远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改善民生、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工作,不断加大市级财政支出力度,我市已建立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提高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

2019年烟台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通知》,2019年12月10日起“两病”门诊用药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2023年烟台医保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再次提高“两病”患者门诊保障标准,全市参保居民中“两病”患者政策范围内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至70%。高血压患者年最高报销限额由400元统一提高至600元,糖尿病患者(含使用胰岛素治疗)年最高报销限额由仍为6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年最高报销限额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

二、通过“两降”“一提”“一加强”让居民住院医疗更有保障

为了减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近年来,市医保局围绕参保居民的所需所盼,打出“两降”“一提”“一加强”的政策组合拳,让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降低。

“两降”:降低乙类药品的患者首先自付比例和多次住院起付标准

(一)降低乙类药品的患者首先自付比例

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就是参保患者就医所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规定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支付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政策进行医保报销。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越高,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就越大。

2021年以来,烟台市医保局先后2次大规模下调居民医保药品首先自付比例,共下调389种乙类药品的患者首先自付比例,其中,266种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5%的药品,统一下调至20%;123种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5%的药品,统一下调至5%。下调药品涵盖了所有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包括治疗消化性溃疡病和胃食道反流病的富马酸伏诺拉生片、治疗糖尿病的艾塞那肽注射液、治疗血友病的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等常用肿瘤、罕见病、风湿免疫治疗药品。

(二)降低多次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费用医保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烟台市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为了加强对参保居民住院医疗的保障,特别是考虑长期患病、多次住院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市医保局降低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多次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的按照原标准执行;第二次住院按50%比例执行,即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50元,三级医院4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同时,为了充分保障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对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标准。

“一提”: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承担的比例。报销比例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居民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负担。近年来,烟台市稳步提高了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5%提高至90%;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88%提高至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2%。

“一加强”:加强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

看病尤其是看大病,其治疗费用是一笔巨额支出,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时有出现,让不少家庭不堪重负。居民大病保险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更像是“稳定器”,为大病患者家庭实实在在解决了后顾之忧。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居民无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有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和特殊药品补偿两种保障方式。

按照医疗费用额度补偿是指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具体是:起付标准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4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对居民使用特药后发生的费用,实行单独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代表的建议我们积极向上反映,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的待遇水平将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也将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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