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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75B/2023-02248 成文日期: 2023-07-05
发布机构: 招远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检查标准

招远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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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1.经营资质

1.1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

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2.2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3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3.2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3.3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3.4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3.5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6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3.7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8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9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10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11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4.1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3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从业人员管理

5.1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5.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5.4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6.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6.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3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6.4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6.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6.6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6.7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6.8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9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6.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6.11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7.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7.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8.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8.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9.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9.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9.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0.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0.2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特殊食品

11.1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1.2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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