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指标
市委、市政府坚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环保问题,并将环保工作列为市政府年度大事之一,坚持两个“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市人大、市政协每年对环保工作进行视察。市主要领导对重大环保工程项目亲自协调筹措资金,亲临现场办公,定期调度检查,解决实际问题。
环保机构独立建制
招远市把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作为强化环保工作的组织保障措施,列入政府序列一级局,在历次机构改革中,环保机构不仅设有被削弱,而且得到了加强,内部机构和职数、编制也有了加强。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96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人事部门定编,环保部门派出人员,在乡镇驻地设立了3个乡镇环保所,97年,市环境监理站又升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符合考核标准要求。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2001年4月份,招远市组织进行了一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12份,调查人数超过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二十,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为98.27%。该项指标,由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来招调查后核定。
执行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和环保一票否决规定
招远市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招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招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均有环境保护内容。
“九五”期间招远市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是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的趋势。在《招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计划、《招远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系统工程》中,污染物削减和总量控制是重要内容,并以招政发(1999)50号文下达了招远市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为了使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从行政手段上强化环保政府职能,市政府于1995年初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按照签订的环保责任状,实行年终百分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招政发(1998)25号文下发了《招远市“1998—2002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奖惩办法》,重申了环保“一票否决”制度,规定凡是考核成绩达不到90分或辖区内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的乡镇及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选综合先进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提拔和重用。出现重大失误或任务完成不好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法律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如招远化工总厂和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被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建设项目,市政府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新污染项目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招政发[1994]128号文印发了《招远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查和审查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委、经贸委、建委、工商、土地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自98年以来,全市共否决了三十多个污染项目。如宋家镇马格庄卫生纸项目、毕郭镇寨里村粉丝项目以及招城镇创业村的酿酒项目等因污染较重或选址不当而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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