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为民服务 >> 便民问答

《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天工作几小时?
2008-03-24 08:04:59

 
    咨询: 劳动法规定职工应每天工作几小时?
    市劳动保障局回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