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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2006-05-22 09:52:24

 


                                                              招发〔2006〕11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开发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借鉴外地开发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经济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树立全市共同办开发区的指导思想,合力推进开发区的快速发展
  1、促进经济开发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既是我市新一轮城市拓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也是更好地营造平台优势、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项目建设的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全市共同办开发区、办好开发区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2、进一步加快经济开发区发展,就是要通过创造基础设施配套优良、政策相对优惠、办事快捷、服务优质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投资环境,为我市扩大招商引资和推动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发挥窗口和龙头带动作用。
  3、在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上,要继续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引外资为主、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大、高、外”企业,努力营造资金、技术、人才、信息、政策、城市资源的园区聚集效应,尽快培植具有招远区域特色的产业群体。
  二、改革机构设置,建立高效能的开发区管理机关
  4、本着小机构、大服务;精简高效、便于运行的原则,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调整开发区的内设机构。开发区设招商局、经济发展管理局、土地规划建设局、劳动人力资源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审计局和党政办公室,均为正科级。这些机构在开发区工委、管委的领导下,和市有关业务部门搞好衔接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为强化规划建设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工作站与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合署办公,设立开发区规划建设联合管理办公室,实行市规划建设局、开发区管委双重管理。该办公室对开发区控制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规划进行一站式办理,并对进入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市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电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5、加强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要逐步选拔一批懂对外经贸和现代经营管理、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优秀年轻干部和专业人才充实开发区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开发区的一般工作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在编制总量内,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由市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招聘、择优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选配。特殊人才实行特批特办。
  三、科学规划,加大投入,不断加快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6、开发区是我市城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市工业产业布局的重点区域。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北区规划国大工业园、轮胎工业园、机械工业园、食品工业园和民营经济工业园,南区规划招金工业园、黄金工业园和中矿工业园。今后所有进区项目必须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别,统一在相应的产业区内规范安排,并严格土地的合理征用,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
  7、凡进入开发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必须先到开发区规划建设联合管理办公室申报,由该办公室具体承接办理及转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凡进入开发区动工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产业规划,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按程序报批,一经批准后,严禁私自改变。开发区与城区街道办事处形成的“插花地”,在项目安排上,城区办事处要在确保严格执行全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事先应征求开发区管委的意见,与开发区管委充分搞好衔接,服从开发区的规划。
  8、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逐步形成市财政、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发商、驻地村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整个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按规划、有步骤地实施。对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主干路、支干路和排雨(污)干渠,原则上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投资兴建;对区内支路、园区路,原则上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商、投资商协作投资兴建;对开发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通讯、广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在服从城市和开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各业务经营部门投资兴建,并服从开发区的监管;对开发区内各项配套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自负责。
  四、严格管理,讲求效益,依法安排项目用地
  9、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合理规划、讲求效益、项目优选、严格程序、依法出让”的原则进行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商业、经营性房地产、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性项目用地,一般可采取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近期建设用地规划和拟安排项目的地片定期进行公示,以保证建设项目可择用土地的透明、公开。
  10、开发区内新上生产性项目用地的基本条件是:⑴经环境评价后符合环保要求的。⑵符合土地集约使用要求,投资强度较大,平均每亩占地(指净建设用地)的实际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项目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⑶根据行业分类,进区项目的容积率在0.6以上。⑷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35%。⑸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高于15%。⑹非特殊要求,厂房设计应在三层以上。
  11、开发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含其它非商业性用地)的申报和审批程序:⑴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拟办项目申请。⑵由开发区管委根据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对项目进行评估。⑶在审定项目可行、无污染的情况下,签订进区协议,确定用地亩数。⑷由开发区管委根据项目的产业性质确定进入的产业区域。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核准、环保评价、企业注册等有关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选址和规划手续;⑸落户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审批,要与开发区管委搞好衔接,凡征用开发区土地都要有开发区管委的明确意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用地。具体办理办法是:由开发区将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后,再办理土地报批及相关手续。开发区与城区办事处负责办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土地征用相关工作。
  12、开发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含其它非商业性用地)的价格(征收和出让土地的各项费用),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收取。对列入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新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批准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以上的重点项目,给予下列优惠:
  ⑴凡实行幅度费用计收标准的,一律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⑵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耕地占用税、地方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由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入库后,市财政在次月内全额拨付给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投资补助给项目单位;
  ⑶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由项目引进单位和受益财政另行给予其它优惠,实行特批特办。
  13、项目单位应依法支付的土地征收和出让费用,一般应按工作进度和管理归口支付给国土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也可先支付给开发区管委会后,再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办代缴。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同国土管理部门对补偿给辖村及农户的补偿费用进行清算,并协同国土管理部门对辖村及农户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
  14、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立即组织施工建设,严禁闲置土地和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开发区办理征地手续的企业,应于半年内开工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下的,应在十八个月内完成全部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也应在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对闲置土地的项目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政发[2005]69号文件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达到无偿收回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无偿收回。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事先征求开发区管委的意见,再办理相关手续。坚决禁止土地投机行为。
  五、精简高效,优化服务,努力提高进区项目审批效率
  15、凡到开发区落户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负责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分别到市发改局、外经局备案。落户开发区的项目及在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必须服从开发区管委的统一管理,服从开发区的统一规划。
  16、为提高进区项目的审批效率,有关部门要按照方便投资者、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快批快办。原则上组织机构代码半个工作日办结,工商名称登记及材料预审一个工作日办结,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半个工作日办结,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应在一日内上报备案,半月内办结,国税、地税登记分别半个工作日办结,海关、银行开户、外管局颁发登记证各半个工作日办结。对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要实行“首接代理服务制”,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六、突出重点,扶持引导,继续给予经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优惠政策
  17、对开发区内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仍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法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法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对进区兴办的项目,其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以上,且独立注册并纳税的,其实际缴纳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它各税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每年由受益的财政给予20%的奖励。
  19、对进入开发区符合本文第四条第十款规定条件的生产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大环境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招远市征收部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自来水用水增容费。
  20、对进入开发区建设项目的质监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物放线、拨地定桩费、地形图测绘费、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费、建设用地技术服务费、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费、施工图审查费等服务类收费,均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收费标准。
  21、对招远市城区外进入开发区投资兴业的国内投资者,其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本人与企业管理骨干、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需要在城区落户的,可转为城镇常住户口,其子女需要入托、入学的,可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22、各镇(街)引进、兴办项目原则上都要办在开发区。凡镇(街)向开发区引进的项目(经市考核办确认),各项考核指标归属引进项目的镇(街),其创造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本文第六条第十八款先提取给予企业的奖励,从注册登记次年起三年后,按2:8比例分成(开发区占20%,镇街占80%)。
  23、进区项目的建筑业税收按国家属地纳税的原则划归开发区管委。
  24、自2002年(含2002年)以后进入开发区新办的市级企业项目,凡实行独立核算和纳税的,其创造的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全额划归开发区管委。2002年以前在开发区的市级企业,按市里新的财政规定执行。
  七、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逐步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25、随着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逐步把开发区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开发区农村大局的持续稳定。
  26、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要走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路子,重点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基本生活待遇问题。可采取以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市、区两级财政每年筹集部分资金作为失地农民社保基金,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失地农民个人也按一定比例投保。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委另行文件。
  27、凡进入开发区兴办项目的企业,在用工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录用失地村农民就工。鼓励失地村农民参与三产服务业发展和城市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尽最大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八、密切协作,强化考核,切实把加快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8、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办好开发区为全市扩大招商引资和拉动城市发展服务的全局观念,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促进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
  29、市委、市政府将开发区工作列入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镇(街、区)向开发区引进项目情况,市考核办要严格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拟定) 。
  本文涉及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数额,一律以市考核办的考核结果为准。
  30、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招发[2005]12号文件停止执行,以前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同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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