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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招远市委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7-07-16 15:50:32


  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责,全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富民强市的战略举措来抓
  1、深刻领会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民营经济源于民众,植根本土,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最有条件成为创造民众财富、实现富民强市的生力军。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是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市“又好又快、赶超发展、走在前面”目标的要求,是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定不移地实施“一手抓开放,一手抓民营”战略,以开放带民营,以民营促开放,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突破性发展。
  2、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在全市上下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解决部分干部对民营经济存在的漠视、轻视、歧视等问题,改变部分群众小富即满、循规蹈矩、轻利薄商的习惯思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全民创业、加快发展的要求上来,做到思想彻底解放、政策彻底放宽、民资彻底激活、潜能彻底释放,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3、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不限投资主体,不限股权比例,不限创业形式,不限发展速度,不限企业规模。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对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文件和程序。
  4、放宽登记注册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它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公司和特殊行业除外),其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达到20%即可;注册资本最低可降至3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由业户自行申报,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供验资报告。已按程序审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的,可核发筹建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5、简化年检手续。除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它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年检的审查要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凡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得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或连续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经年检部门批准,可认定为免检企业。
  6、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视同税收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除外,下同),一律按收费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择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领办、创办人员自该企业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人事、劳动档案管理费。严格禁止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不允许任何单位针对民营企业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对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7、用足、用好国土资源使用政策。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对民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高科技项目,要用足、用好上级土地政策,依法保证企业用地。
  8、禁止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除特殊情况外,有关职能部门对同一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同一业务领域上级部门检查后,下级业务部门半年内不准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属非故意、非屡犯、危害程度轻微的问题,处理时重在教育,一般不没收产品(商品)、不罚款。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
  9、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1)完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民营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继续加大对保兑仓业务、质押保证贷款、保全仓库贷款等10种创新贷款业务的发放力度,开发更多适合民营企业需要的信贷品种。具备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各种优惠政策,为入选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2)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公安、法院、质监、海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信用监督和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对获得信用评价级别较高的民营企业,在银企推介、融资规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思路,组建各种类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主要从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新办担保机构,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民营企业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3)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允许民营经济从业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质押,取得贷款。允许非财政开支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向民营企业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拟上市的企业从土地、税收、资产过户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10、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享受相应的住房改革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按规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税前列支;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交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工作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1、提高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入党、评选劳模、职称评定、推荐选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上级有关会议等方面要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12、加强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按照政府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建设的思路,规划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培训网络,强化对民营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重视加强创业和技能培训,为民营企业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经营者提供策划咨询、融资贷款、技术应用、市场开发、场地租赁、注册登记以及工商、财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培训。把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内外市场经济、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善于开拓经营的高层次企业家队伍。
  13、加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政府部门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改革步伐,逐步向市场化过渡。新建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一律按市场化运作,建成独立、自主、自律的社团组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自发组建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对新创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14、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对民营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治安热点问题和部位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案件中,要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尽量减少侦查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保护广大干部群众谋划发展、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教育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诚信守法、自尊自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档次和水平
  15、积极培育原创型企业。进一步转变发展思路,在工作指导上实现由抓大放小向抓大扶小、推进全民创业的转变,在发展格局上实现由骨干支撑型向大中小企业并举、分工合理、协调发展的转变,彻底激活民间资本、激发全民创业,充分挖掘民间资本的创业潜力,大力发展原创型民营企业。每年在全市筛选20户特色优势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小型原创型民营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带动个体私营经济膨胀规模、扩大总量,努力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发展1000户个体工商户、200家私营企业,增加从业人员1万人,总体经济规模实现翻番。
  16、膨胀壮大骨干企业。坚持扩张规模与提高核心竞争力并重,实行招商引资与创新挖潜两轮齐转,整合财政、金融、担保、培训、人才等公共资源,在融资、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壮大骨干企业群体。“十一五”期间,全市集中扶持200家民营小企业,使其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重点扶持20家规模以上企业,使其发展成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到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原创型民营企业总数突破500户,其中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企业突破50户,过10亿元的突破10户,过50亿元的达到1户。
  17、着力建设特色产业集群。立足我市的区位、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对现有产业、产品进行认真梳理,搞好科学论证,制定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加快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动特色产业向基地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集中培育黄金珠宝、龙口粉丝、建筑建材、机械加工、轮胎橡胶、针织服装六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村、产业镇。
  四、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18、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发展民营经济。有计划地安排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到骨干民营企业锻炼,帮助企业发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从事民营经济,可以保留三年原有级别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期满可以续办手续,也可辞职或回原单位工作。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身特长参与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不包括矿山企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19、鼓励支持复转军人直接从事民营经济。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执行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20、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创办私营企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创办私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三年内保留派遣资格;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亲友处登记上户或在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劳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登记集体户口;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留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由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保险基金收缴等手续。对创办私营企业并获得贷款支持的大中专毕业生,按企业属地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
  21、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有关税费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优惠。涉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并在用地、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22、鼓励支持农村干部、能工巧匠、种养能手和营销能人经商办企业。对其中贡献突出又符合条件的,积极吸收入党,安排或推荐担任村干部。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个体经营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宅基地权证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农民市内出售自产农产品,免收集市贸易各类行政性收费。
  23、鼓励有实力的产金村实施资金转化,开展联合经营;鼓励有潜力的存款大户创办企业或在企业参股。市里将优先推介好项目、大项目,优先提供创业培训机会和创业信息,帮助解决企业创办、联合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推广典型。
  五、完善扶持奖励政策,调动发展积极性
  24、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落实力度,为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对新创办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及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能力进行财务核算的民营企业,在税法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征税。简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手续。各级税务部门不得为突击完成税收任务,要求企业提前预交税款。
  25、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招商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积极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大力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部门要及时兑现相关政策。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出口贸易企业,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并允许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26、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科技项目。(1)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的传统项目。在申报科研项目、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凡列入市级规划盘子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贷款优先扶持。(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以专利、新技术成果向民营企业出资的,经评估作价,允许该出资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引进先进技术,购买专利等新发生的费用,可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分批或一次性摊入成本。(3)新上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项目生产的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予以免收。新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上交税款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同级财政返还,以后三年按25%返还。(4)民营企业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新产品,通过验收、鉴定,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该产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同级财政返还,新增增值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同级财政返还50%。(5)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6)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凡当年完成信息化管理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7、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开展创名牌活动。从2007年起,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10万元。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8、强化领导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分别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详细方案;市、镇两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机构要不断强化协调议事功能,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善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从2008年开始,每名市级领导和每个部门联系一户重点民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29、强化工作推进机制。以大发动、大观摩、大考核、大表彰为主要措施。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总结大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大观摩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推进会议,并对各镇(街道、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开展争创民营经济强镇、百强民营企业、百佳个体工商户活动,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每年年底对各镇(街道、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30、完善民营企业评议部门机制。每年结合开展“万人评机关”活动,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31、建立维权服务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的各类投诉。监察部门和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要密切配合,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2、完善财政扶持机制。市、镇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一五”期间,2007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的专项资金,以后每年增加2007年基数的25%,作为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创业补助及民营企业的奖励。
  33、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民营经济发展部门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各镇(街道、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健全市、镇、村三级统计网络,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运行情况。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规划引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34、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由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35、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种奖励,均取单项最高奖,不重复奖励,由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考核办、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镇(街道、区)兑现。
  36、本意见由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政策、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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