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组织人事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的年限不计算工龄,可与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提出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享受在职人员待遇,交存、提出和发放时间执行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的计算,从组织批准之日起至国家规定退休的时间止。
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机关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含)以上、有能力领办或创办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享受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数额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6个月的全额工资计算,计发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由原开支部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发放,辞职费分两年凭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领取。本人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保险金的年限合并计算。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聘任),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到民营企业挂职锻炼。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筛选确定一批骨干企业,选派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帮助企业发展。机关干部也可本人自愿选择民营企业,经组织考察批准后到企业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有特殊情况的,经组织批准,可以延长1年。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及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按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执行。
四、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或兼职从事民营经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从事民营经济,对其中的财政供养人员,保留三年原有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原单位按在职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连续计算。期满可以续办手续,也可辞职或回原单位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愿回原单位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领取兼职报酬。
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三年内保留派遣资格。对领办、创办民营企业并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自代理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六、积极支持转业军官从事民营经济。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做好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工作,为从事民营经济的转业军官提供优质的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七、把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根据人才工作“十一五”规划和
民营经济发展需求,制定民营经济人才开发计划,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搞好人才需求调查,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需求信息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将民营经济组织紧缺急需人才列入人才引进目录,予以重点引进。
八、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引进。开通“人才服务直通车”,筛选确定骨干民营企业为人才服务重点单位,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开展“求才寻贤万里行”活动,组织民营企业到人才集中地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每年举办1-2次招聘专场,定期组织人才夜市、民营企业网上招聘月等活动,为各类人才向民营经济组织流动搭建平台。筛选具规模、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成立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架设优秀毕业生向民营企业流动的桥梁。降低人才引进“门槛”,对民营经济紧缺急需的人才,不限学历和生源,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九、 拓宽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的渠道。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列入全市引智计划。积极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参加国际行业学术讲座、项目研讨会等国际人才交流活动。通过柔性流动、办理外国专家证等办法,引进外国专家智力,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和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难题。
十、重视在民营经济组织中发现和选拔人才。在推荐、申报、评定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各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以及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
十一、加强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培养。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类主体班次,增加“民营经济”专题,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热情。优化整合现有继续教育基地,在十大特色产业群和现代服务业等民营经济重点发展行业,遴选一批骨干企业作为新的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每年举办一期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高级研修班。选派技术骨干赴中科院等大院大所对口培训,邀请中科院专家来烟开展技术诊断、讲学、咨询等活动。利用网络培训成本低、辐射面广的优势,为民营企业人才提供丰富的“课程菜单”,方便其自主选学,提高素质,增强本领。
十二、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倾斜。凡在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只要符合国家各专业《试行条例》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评委会评审时同等条件优先予以通过。从公有企事业单位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在公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经济组织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三、实行重点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业特点、产业布局、现有规模、发展趋势及人才工作情况,选择15户民营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和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每人联系一户,定期走访座谈,宣传政策法规,传递人才信息,协调解决难题。人事部门每年召开1-2次重点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十四、及时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办理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均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从事民营经济的证明材料,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人事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经批准从事或兼职从事民营经济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的原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定停止执行,已经按原规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今后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