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粮 食

    清代及民国时期,县内粮油产量低而不稳,粮食不能自足。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开展了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粮油生产有所发展。人民政府在征收公粮的同时,做好生产救灾,既筹粮支援了战争,又保证了广大人民生活。
    建国后,党和政府重视粮食工作。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县粮食部门正确执行粮食政策,合理设置购销网点,加强调拨运输管理等,在1954年经营亏损额45.15万元的情况下,1957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4460元。
    1958一1960年,由于浮夸风影响,估产过高,造成大量购后返销,3年共返销粮食13550吨,占征购总数16.82%。1961年后,纠正浮夸风,落实征购基数,不购过头粮;代育代储良种,扶持农业生产;合理设置仓点,努力降低成本;征购花生实行售油留饼,产地加工等,调动了农民发展粮油生产的积极性。1966年,全县农村统销粮食195吨,为1959年的3.5%;粮食经营量110365吨,储存量22020吨,实现利润198万元。
    1968年后,农村粮油基本做到只购不销。1971—1981年,招远县连续10年超额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其中1979年缴售粮食6931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粮食职工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增产节支,在全国粮食系统亏损情况下,招远县粮油经营效益却不断提高。1981年,实现利润580万元,居全省同行业前列。1957~1985年,共为国家创造利润2909万元。县粮食局1978年被国务院命名为“财贸双学(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单位”,1980年被粮食部命名为“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单位。”1985年,全县征购粮食25905吨、油料25646吨,粮油经营量339120吨,储存量54950吨,实现利润103万元。

                          第一章  粮油市场
                          第一节  粮商与油庄
    粮商  民国初年,县内每年都要从龙口、烟台等商埠运进大批面粉和玉米,有时也外销一些小麦,主要由私人粮商经营。他们既没有固定的货栈,也没有大额资本,靠低买高卖牟利。此后,30余家在龙口开设的粉庄,也兼做粮食买卖。招城内有些卖杂货的商店也兼做粮食生意。解放战争时期,经营粮食的粉庄、商店基本停业,私人粮商继续经营,但规模极小。1953年底基本歇业。
    油庄  清末,招远市场出现一些油贩,并陆续建起一些油庄。1859年(清咸丰九年),徐家村徐春芝在毕郭镇开设“洪太福”粉庄,兼收部分花生米、花生油销往外地。1880年(光绪六年),徐春芝等人在龙口开设粉庄,经营粉丝和花生油,后专设油庄。自此,招远的花生油、豆油大部分由龙口、烟台外销。
    民国初期,招城陆续有人开设油庄,至1933年,发展到15家。资本最多的为3000元,最少的为1000元。每年交易总额27万元(银元)。同时,毕郭、道头也相继出现了一些经营花生油的商店,多时达30家。1940年前后,由于日军入侵招城,局势不稳,这些油庄先后迁到龙口。后有几家迁回招城,直到1949年停业。
                          第二节  市场交易
    民国初年,县内许多农户把自产花生加工成油、饼到市集出卖。也有的农户从市集上买回花生米,加工后出卖油、饼。1931年前后,全县打油户500余家,总产值82万余元。除在县内市场交易外,还销往龙口、烟台等埠,每年卖出花生油200余吨,花生饼4250余吨。
    在粮食市场交易中,农民多以细粮换粗粮,或以粮换物。1931年前后,全县每年从烟台、龙口运进面粉175吨,玉米8000余吨。
    1946年,胶东行署为稳定解放区粮食市场,控制粮价,下令禁止粮食出境,粮油上市量日渐增多。
    1952年秋,县粮食购销公司成立,收购农民余粮供应市场,平抑粮价。
    1953年11月末,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基本取缔了粮商粮贩。
    1955年春,全县33处市集已有19处粮食上市。春季,上市粮食53836公斤。粮油交易价格接近国家牌价。秋季,上粮集市发展到24处。据132个集日统计,上市粮食285557.5公斤。
    1956年8月,全县20个市集设专人管理粮油交易,征收粮食交易费。据13处集市368个集日统计,上市粮食632602.5公斤,其中自行交易564350.5公斤,互相兑换28348.5公斤,国家收购12117公斤,剩市27786.5公斤。
    1958年秋,县内粮食市场关闭。1962年秋开放。据统计,10月15日,招城集上市粮食10675公斤,成交9315公斤,剩市1360公斤。
    1975年12月,全县粮油市场一律取消,粮油交易只准到粮食管理部门进行。此后,民间“非法”交易增多。
    1978年9月,粮油市场重新开放。翌年3月,允许生产大队、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到市集出售粮油,但提倡议价卖给国家。对社员个人的粮食、油料,在征购工作尚未完成时期,须持自产证明方准上市出售。
    1983~1985年,粮油市场全面开放,城乡购粮户,可不限量到市场购买。
                          第三节  议价粮油贸易
    解放战争时期,大龙公司在毕郭镇设东兴商店,除经营布匹、食糖等物资外,还议价经营粮油。
    1950年3月,东兴商店改为中国油脂公司烟台支公司毕郭办事处,经营油脂、油料。除供应当地外,大部分调往青岛、烟台。
    1954年春,全县先后有10个集市设国家粮食市场,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从价低市场购进,在价高市场销售;旺季买进,淡季卖出;丰收地区收购,城市、灾区供应。价格同国家牌价基本吻合,购销量占市场交易大部。
    1967年后,议价、市价脱离,购销量逐年减少。1970—1975年,除供应城镇居民和饮食业部分议价粮油外,几乎没有投放市场销售。1975年12月,各粮食管理所增设“议价购销站”,因议价过低于市价,粮油贸易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9月后,议价粮油贸易恢复正常。1981年设立粮油议价购销公司,粮油议购议销成为粮食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每年从县内收购大量花生米、花生油运销全国各地;从外地购进大米和蚕豆、豌豆等,供应县内城乡居民食用和粉丝加工。
    1983—1985年,议价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商业部门、个体户都可参与,但国家粮食部门仍发挥着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粮油购销
                          第一节  征  购
    粮食征购  清及民国皆沿用折银征收法。1942年,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和招北行署向农民征收“救国公粮”,采用累进率征收法,按每人每年平均占有粮食的多少,安排征收额。粮食比例:玉米40%,小麦35%,小米10%,大豆15%。1945年,按胶东行署颁布的《征收爱国公粮暂行办法》征收,贫农征收获量的10%以下,中农20%以下,富农30%以下,地主35%以下。实行土地改革后,执行新的累计征收方法,征收率最高不超过收获量的35%。1949年,改用土地插级定产的办法征收,以户为负担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地方附加粮(村经费粮、教育补助粮、优抚救济粮等)与公粮统一征收。
    1953年11月实行统购政策,以自报公议的方法确定征购数量。起征额为山区每人185公斤,平原每人195公斤。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根据正常年景,确定每个农户的产量,减去其全年的口粮、种子、饲料后,余粮户定购,缺粮户定销,自足户不购不销。1957年在定产定购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超过定产部分,国家增购40%。1958年,社员统一在食堂就餐,“三定”政策停止,实行大购大销,仅金山、金岭、罗山、城关4处公社就返销1877.95吨。1961年,恢复“三定”政策。1965年,实行粮食统购一定3年的政策,1971年改为一定5年。根据粮食丰歉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增产超购,减产减购,超购部分加价奖励和奖售化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粮食工作统得过死,粮价偏低,购数偏高的问题。1979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调减为23300吨,实际完成6931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时,粮食收购价提高了20%,超购加价50%,完成征购、超购部分议价卖给粮食部门。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一定3年不变,完成征购基数后,剩余部分按加价、议价卖给国家。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粮食征购任务包干到户,户缴售户结算。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玉米,70%的部分加价50%收购。
    油料征购  建国初期,花生实行征购政策。1954年,实行计划统购,按规定扣除种子、自食油料外,均卖给国家。1956年,为保证花生种植计划和统购任务的完成,国家向农民发放预购定金。1960、1961年,先后执行缴售花生返回生饼和奖售化肥、布票的办法。1965年实行统购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1971年改为一定5年。1981年,全县完成征购50348吨,为历史最高年份。1983年,取消花生包购任务,采取收购量的60%加价50%的办法。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仍按定购量的60%加价50%收购,并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柴油。
    粮油征购工作,由各粮食管理所具体执行。1955年秋,全县15个区均成立粮食管理所,至1985年底,全县有16个粮食管理所,职工335人。


                          第二节  供  应
    军粮供应  1941年,招北行署一边发动群众缴纳救国公粮,一边派人到招(远)龙(口)路两侧的日伪占领区购进一些小麦,又从东北购进玉米、大豆150吨,除供给县内抗日部队外(凭粮秣票到粮站支拨),还调往栖霞150多吨
    1945年10月,粮秣供应标准定为:部队指战员,军事学校教官、学员,工厂工人,每人每天发粗粮1.2公斤或小麦1.4公斤;党政及后方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粗粮1公斤或小麦1.2公斤;医院病员、休养员及荣誉军人,每人每天发粗粮1.1公斤或小麦1.3公斤。县以上部队的军人家属,每户每年救济粮食75—150公斤;县以下部队的军人家属,每户每年救济粮食60~100公斤。
    1946年11月,招远县将磨好的面粉,均移交战时粮站管理,并在徐家一带山区准备豆饼15吨、谷草50吨,以备急用。
    1947年,招北县支前粮食1250吨。1949年6月,招北县将750吨支前小麦运往龙口。
    1951年,全县人民捐献粮食25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救灾粮食  1946年,招远、招北县政府决定,把公粮的30%用于优待军属、烈属、工属和社会救灾。
    1948年春季,招北县政府向农民贷粮233.2吨,减免田赋、公粮243.4吨;招远县减免田赋、公粮179.4吨。
    1949年,因台风灾害,招远县发放救济粮56.5吨,贷粮500吨,花生种45吨;招北县发放救济粮52.5吨,贷粮650吨,花生种22.5吨。
    1950年上半年,全县发放救济粮72吨,交换粮170吨,救济豆种42.5吨,贷放豆种80吨。
    1953年6月,全县调拨豆种190吨,帮助受灾农民种上大豆。后,粮食救灾转为由农村统销粮解决。
    农村统销  粮食  1954年春,粮食统销采取摸底、控制数字、张榜公布、发证供应的办法,全县共统销粮食(包括城镇居民、行业用粮)12300吨。1955年第三季度,对农村实行粮食定销,至1956年第二季度,全县定销粮发证20209户,统销粮食3349吨。1959年,农村粮食统销由1958年的2260吨增到5650吨,1960年为5640吨。1961年,国家对粮食政策进行了调整,农村统销粮逐年减少,至1967年减为80吨。1968年,由于旱灾,全县粮食减产,农村统销粮食增为2305吨。此后,除个别村庄统销少部分粮食外,基本上只购不销。
    食油  50年代初,食油销售指标由粮食部门掌握使用。农民无定量供应。
    1954年4月,实行由各村评出缺油户,每人每月一般按0.2公斤标准供应。10月,实行对无食油的农民,按全年每人1.5公斤凭证供应。1957年1月,改凭证供应为凭票供应。对缺油户每年进行1次评议,2次发票;对出售自食油料的户,按花生米出售量的36%折率发给油票。11月,统销标准改为每人每年1.2公斤。
    1958年秋至1960年,农村成立集体食堂,食油供应由户转为集体单位。农村食油统销量达到高峰。1959年,全县农村统销食油85.8吨;1960年,统销76.2吨。
    1961年后,食油统销量逐年减少。1965年后,除对部分受灾地区统销外,其它基本不予统销。
    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粮食  1954年5月,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等每人每月粮食定量标准:县级单位大灶(包括完小教职员自行起灶)17.5公斤;区级机关(包括县邮电局、邮递员)20公斤;医院病员、住机关长期病号15公斤(细粮);儿童,1~2周岁的5公斤,3~4周岁7.5公斤,5~6周岁10公斤,7周岁以上按成人标准供应;干部、工人家属17.5公斤;建筑工人22.5—30公斤;犯人25公斤;商业职工17.5公斤;渔民20~30公斤。
    1955年10月,招远县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人口按单位和居民户造册,核发居民粮食供应证。
城镇居民供应的粮色比例,随着农作物结构的变化和库存情况而定。1953年,以谷子、高粱、玉米、大豆、小麦为主,细粮比例不超过30%。1957年,增加了地瓜干和鲜地瓜的供应。1979—1985年,供应品种以面粉、玉米面、大米为主,其中细粮70%。
    食油  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从1954年开始,根据工种按人定量凭证供应。1958年,定量标准为居民每人每月0.21公斤,学生每人每月0.5公斤,劳改犯每人每月0.13公斤,其它一律每人每月0.38公斤。1959年,中学生每人每月供应0.13公斤,高级脑力劳动者、特重体力劳动者以及医院病员每人每月供应0.31公斤,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供应0.19公斤。1962年7月始,城镇居民食油供应临时压缩到每人每月0.1公斤。197l一1985年,为每人每月0.25公斤。
    1955~1970年,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由所在地粮食管理所负责。1971年1月,粮食局在县城西大街建立粮油门市部,负责城区内机关、学校、厂矿和居民的粮油供应工作,至1985年,县城内共有粮油门市部4个,职工38人。城区以外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除招远金矿专设门市部外,其它均由各粮食管理所负责。
    行业用粮供应  1954年,招远县对重点集镇和交通要道的面食业用粮指标分配到各区,各区根据淡旺季和营业额大小确定到面食业户。粮色比例,招城为三分之二的细粮,其他集市均为二分之一。
    1955年9月,全县开始实行凭票购买熟食制品的办法。10月,实行用粮单位编制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核发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到粮食部门购买粮食。1959年10月,购买糕点一律凭粮票,副食品业的粮食供应,也实行凭票购买。是年,全县行业用粮2275吨。其中:糕点业600吨、副食品业690吨、酿造业20吨、饲料195吨、工业及其它770吨。此后,对行业用粮供应,粮食局根据其核发的供应数量和需求情况,编造出季度销售计划,下发到各粮油供应单位,然后按指标售给用粮单位。对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企业,粮食部门按其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核定用粮计划,实行检查监督。1965年,全县行业用粮880吨。1975年1960吨。1985年达到4520吨,其中,饮食业用粮1095吨,糕点用粮2890吨,酿造业用粮340吨,其他195吨。
    饲料供应  1945年,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和招北行署对用于战争的牲畜饲料,每头每天供应标准是:驮炮骡、马和战马4公斤,普通骡、马3公斤,毛驴1.5公斤。
    1949年,定量范围内,增加了黄牛和奶牛,其定量分别为1.5公斤和4公斤。毛驴定量改为2公斤。
    1954年,全县在毕郭、杜家、招城设点,供应运输牲畜饲料。1955年9月,开始对非农业牲畜的饲料供应,根据增减变化情况按时编造用粮计划,报有关部门核定后,再到指定地点购买饲料。是年,全县饲料供应195吨。翌年达到690吨,为1955~1985年30年中数量最多1年。
    1962年,每头牲畜每天定量为:马车骡、马3公斤,普通骡、马2公斤,毛驴1.5公斤,牛1. 25公斤,奶牛3.5公斤,小牛0.75公斤,种马3公斤,种牛2公斤,种猪、种羊0.5公斤,奶羊和小羊每月分别为8.5公斤和3公斤。是年,全县饲料供应75吨。
    1972年,种马、猪、牛日定量分别调为5公斤、1公斤和2.5公斤。
    饲料的品种,以麦麸、豆饼、花生饼为主。1983年,增加了配合饲料。1985年全县饲料供应235吨。

  
                          第三节  票证使用与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流行于县内的购粮凭证,有胶东行署发行的单斤粮票和山东省粮食局发行的餐票、麦粮票、秋粮票、柴草票等。建国后,境内的票证有:伍斤、叁斤、壹斤、半斤的全国通用粮票和拾斤、伍斤、壹斤、半斤、壹两的山东省粮票;壹斤、半斤、壹两的山东省油票;部队供应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调运牲畜或供应军马的粮票。
    1955年,城镇居民实行粮油定量供应后,市镇居民及行业用粮凭市镇粮油供应证购买粮油或提取粮油票。市镇粮油供应证由粮食局印制,居民所在地粮油供应单位填发、换证。市镇居民迁出或迁入,凭户口和“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农村居民转移或农业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供应人口时,凭“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粮食供应转移证统一盖县粮食局的公章,由粮食管理所或粮油供应门市部填写签发。
    60年代后,合同工和亦工亦农职工的粮食供应,需持“农村县(区)内临时粮食转移凭证”,由粮食管理所填证,再凭证供应粮油。
    对粮票、油票,设专人管理,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建立粮油票收付登记簿,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各售粮单位回收的粮油票,除一部分留做周转外,其它定期上缴县粮食局清点封存。废止的粮油票,上解市粮食局统一销毁。对市镇粮食供应证,粮食局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发现虚报冒领和多购的粮油,及时处理。对迁出迁入、出生入户、死亡注销、工种变动等设专人专帐管理。农业人口转为市镇人口,要按规定把原有的粮油卖给国家。农村合同工办理临时粮食转移凭证,要按规定的粮色比例出售粮食。

                          第三章  粮油储运
                          第一节  储  存
    国家保管  粮食储存  招远县粮仓记载最早的是1442年(明正统七年),知县张钺主持所建官仓和预备仓,分别位于县衙西北和西南。清末民初,县内有康熙年间和雍正年间所建粮仓,位于县署后面。其“常年仓”储谷3.7万石,“后七仓”储谷60石。
    抗日战争时期,公粮多存于野外或分散到户,随战时转移。解放战争时期,始在解放区比较安全的村庄设置粮站,于民房内用容具储粮。1949年,改分散保管为集中保管,县、区两级在30%以上的村庄租用民房或利用庙宇、教堂等设立简易仓库,实行粮食统一管理。
    1950年5月,县内设招城、金岭、金华、毕郭、张画5个粮食支库,负责辖区各存粮点的粮食保管工作。一些条件较差、交通不便的村庄临时存粮点陆续撤销,一些交通便利、处于中心位置的存粮点逐渐扩大。1952年秋,原5个粮食支库改为招城、金岭、金华3个粮库,存粮点也集中为40多个。1953年,境内国家储粮点39个,总容积为26833.76平方米,可用容积为10591.75平方米。
    1955年春,在小疃村北建起1座容量2500吨的苏式仓库,为全县第一座国家仓库。后,又陆续投资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带新建或扩建粮仓,使民房仓库的数量不断减少。1961年,租用民房由前4年的3392间减到2271间。1964年后,又先后在高家庄子、十字道、河西、新村、蚕庄等村建设子一批国家仓库。到1967年9月,全县共有仓库553处,2261.5间,容量43555吨。其中产权归国家所有的176处,828.5间,容量32540吨,占储存总数的74.71%,产权归地方财政的38处,153间,容量1349吨,占储存总数的3.10%;租用民房339处,1280间,容量9666吨,占储存总数的22.19%。1970年,长期租用的民房基本退完。
    1967~1969年,国家先后在玲珑台上、山前路家、石门郭家、后夼、东肇家沟建立了容量为8000吨的战备仓库,实行战备用粮单独储藏。
    1969年,继续投资新建和扩建国家正式仓库,并开展大建土圆仓活动。除每个粮食管理所建设外,国家还在南王家村征地8.2亩,建设了一个土圆仓群。至1971年11月,全县建土圆仓149个,容量5335吨,缓和了仓容紧张状况。后由于不适应大批储粮,在大型仓库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土圆仓逐渐被淘汰。
    1975年,由国家和地方联合,在一些交粮多、靠近公路的村庄建设了一些民办国助仓库。这些仓库由所在村庄筹建,每建设500吨仓容,国家给予5000元补助。建成后,10年内由国家安排使用,10年后,产权归建设单位。国家继续使用时,按规定付给房租。民办国助仓库,以毕郭公社为最多,有5个村庄,建设仓容均为500吨。
    80年代,新建一批不漏不潮、容量大、外型美观的仓库,并对旧仓库逐步进行改造。至1985年,全县共有国家粮仓423处,建筑容量139630吨。 
    食油储存  60年代以前,储藏油脂多使用铁桶油柜。1965年,县粮食部门开始试建地下油池。1967年,在毕郭、磨山等4个粮食管理所建地下油池20个,当年投入使用11个。
    1972年,国家投资1. 5万元,继续在夏甸、牟疃建地下油池。并对原有的油池刷抹环氧树脂,提高贮藏质量。是年,又投资4.5万元,在毕郭、十字道建造钢板油罐。
    80年代,钢板油罐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至1984年,全县每个粮食管理所都建立了钢板油库。1985年,全县共有油罐41个,其中钢板结构的36个,水泥结构的5个,总容量2940吨。
    社队保管  1953年,农村社队开始集体保管种子、饲料。1958~1961年,社员的口粮也由集体保管。全县有社队仓库2605处,8737间,容量54200吨。1963年,社队增加了储备粮和专项用粮的保管。1965年,建起一批样板仓库,并推广使用了农药拌种和物料压盖粮面的科学保管方法。1971年,全县建土圆仓184个。1972年,又新建仓库228处,850间,容量7650吨。建立农村保管网106个,加强社队保管的检查指导工作。1977年,全县先后建起一批质量较高的仓库,宅科、荆王家、高家庄子、磁口、洼孙家、朱宋等大队粮仓管理达到了国家标准。1977年,全县社队储备粮36005吨,每个农业人口平均71公斤,其中国家代储30920吨,社队自储5085吨。1979年,全县整修仓库和建水泥晒场,共粉刷整修粮仓403处,有740个生产队建水泥晒场430亩。1981年,推广粮油保管责任制。1983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粮油储存分散到户,社队保管结束。
                          第二节  调  运
    清末,征收的粮食,除县内留用外,大部分拨运到登州“和丰仓”及文登“广盈仓”等处。民国初期,粮食多拨给军队。抗日战争时期,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和招北行署,将征收的粮食,部分就地分散于民户,部分拨运到解放区。1949年,全县集中人力物力,往龙口等地集运粮食,支援解放战争。
    建国后,随着粮食产量的逐年增长,外调粮食数量增加。除外调外,尚有调整粮色、引进种子等少量粮食调入。县根据上级安排和存粮情况,定期做出调运计划,每月初下达到基层粮食管理单位,各单位根据计划,进行发运和收货。调运计划更改时,须经上级粮食管理部门批准。
    1960年第二季度,上级下达集运粮油5200吨的任务,时值抗旱保墒,春耕春种,劳力安排紧张,为了既不误农时,又完成调运任务,全县劳力、车辆总动员、巧安排,提前完成了调运任务。
    1982年,议价粮油的调拨开始由县内自行安排。1985年,全县调运粮油共计,27123吨,其中粮食21835吨,油脂5288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