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财政 税务
第一章 财 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末,财政集权于中央,县级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开支,按规定支领。民国初期,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县财力很少。1930年,县财政正式建立预算制度,分岁入、岁出经常门和临时门,此制延续到1938年。 抗战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建立财政预决算制度,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建国初期,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地方收入一律上缴中央,开支由中央核定。招远县财政受莱阳行署直接管理。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招远县财政正式办理预决算。农业、工商各税全部上解,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房屋契税归地方收入。1954~1958年,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地方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调剂收入3种,地方固定收入与地方正常支出相抵,不足部分先由固定比例收入划给,再不足时,则从调剂分成收入划给。年初核定,多收多支,结余留用。1959年,财政体制改为收支下放、总额分成的办法。即“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是年,县分成比例为58%,1960~1962年为53%,1963~1966年分别为43%、39%、38%和53%,1967~1969年为65%,1970年为75%。1971~1973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招远县3年分成比例分别为50%、40%、40%。1974~1975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支出按指标包干,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招远县两年固定留成比例都是40%。1976年,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招远县分成比例为40%。 1980年,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办法。1980年,地方分成比例为62.5%,1981年为73.5%,1982~1985年分别为43.4%、43.2%、42.9%和44.9%。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民国初年,各种附捐、杂捐为县财政主要收入。1930年,招远县岁入经常门附捐50700元,杂捐200元,公款5161元,公产1716元,合计57777元;岁入临时门附捐每丁银一两准加征临时附捐1.20元,年收20280元。两项共岁入78057元(指银元,下同)。1933年,岁入经常门附捐80444元,杂捐1850元,公款2638元,公产908元,合计85840元;岁入临时门公款1880元,公产450元,合计2330元。两项共岁入88170元。1935年,岁入经常门田赋附捐80376元,杂捐1850元,公款3247元,公产744元,合计86217元;岁入临时门田赋附捐3312元,公款1440元,公产450元,合计5202元。两项共岁入91419元。除预算收入外,尚有民团捐、枪枝捐、救国捐、区公所捐等名目繁多的杂税,多数根据田赋正税摊派到农民身上。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财政收入根据战争和后方公职人员情况筹集。解放战争时期收入项目大致有:各项税收、罚金、没收款及没收物变价收入、规费收入、犯人饭费、清理财产收入、公产收入(房租)及其它收入。1947~1948年,国民党对胶东发起重点进攻,全县人民节衣缩食,财政集中财力、物力支援战争。1949~1952年,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提取10%的公粮附加和坐商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摊贩牌照税等。1953年,县财源增加了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房契税。1953~1957年,预算内总收入1561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0.83%,工商各税占47.47%,农业税占45.42%,其他收入占6.28%。预算外总收入49.5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47.5万元,工商税附加1.4万元,渔业自筹0.6万元。1958—1962年,预算内总收入242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23.70%,工商各税占41.39%,农业税占31.86%,其他收入占3.05%。预算外总收入150.2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107.2万元,工商税附加10.2万元,渔业自筹2.7万元,公房收入2.5万元,其它收入27. 6万元。1963~1965年,预算内总收入188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16.48%,工商各税占57.87%,农业税占23.53%,其他收入占2.12%。预算外总收入66.5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54万元,工商税附加9.9万元,渔业自筹1.5万元,其它收入1.1万元。1966~1970年,预算内总收入2525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9.98%,工商各税占57.58%,农业税占31.09%,其他收入占1.35%。预算外总收入157.9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118.2万元,工商税附加16.8万元,事业收入5万元,公房收入7.8万元,渔业自筹0.8万元,其它收入9.3万元。1971~1975年,预算内总收入4445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18.13%,工商各税占62.90%,农业税占18.23%,其他收入占0.74%。预算外总收入317.3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121.6万元,工商税附加27.6万元,企业收入82.6万元,事业收入4.2万元,公房收入2.3万元,渔业自筹1.4万元,其它收入77.6万元。1976~1980年,预算内总收入663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7.35%,工商各税占79.86%,农业税占12.58%,其他收入占0.21%。预算外总收入1145.7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125.2万元,工商税附加54.8万元,企业收入630.4万元,事业收入29.6万元,城市公用附加115.8万元,所得税留成131万元,渔业自筹9.7万元,其它收入49.2万元。1981~1985年,预算内总收入13129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9.73%,工商各税占84.03%,农业税占5.74%,其他占0.50%。预算外总收入1608.2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113万元,工商税附加93万元,企业收入995.3万元,事业收入2.1万元,城市公用附加370.9万元,渔业自筹8.2万元,其它收入25.7万元。 在预算内总收入中,农业税比重逐年下降,由“一五”时期(1953—1957年)的45.42%降为“六五”时期(1981~1985年)的5.74%。其主要原因是,工商业发展较快,税收增加,故而在总收入中农业税的比重相应下降;国家为了鼓励农民增产增收,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实际负担大为减轻,1952年实际负担率为14%,1985年降为2.1%;计税面积逐年减少,1952年全县计税土地103万亩,1985年降为85万亩。 工商各税收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不断开拓新税源,工商各税占预算内总收入的比重,“二五”时期为41.39%,“六五”时期上升到84.03%。 企业收入有升有降,起伏较大。“一五”期间,因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无几,而国营商业企业利润又不交地方,所以企业收入只占总收入的0.83%。“二五”时期企业下放,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上升为23.70%。三年调整时期企业上划,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降为16.48%。此后,由于财政体制政策变化和上下调整企业等原因,尽管企业生产不断发展,利润大幅度增长,但预算内企业收入却未能同步增长。1985年,企业收入只占总收入的8.69%。
 第三节 财政支出 民国初期,招远县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有:治安、行政、教育、建设、自治、民众团体等。1930年,经常岁出治安费33204元,行政费6608元,教育费10951元,建设费2150元,自治费13500元,民众团体补助费1200元,共计67613元;临时岁出教育费2200元,预备费8289元,共计10489元。“经临”两项共岁出78102元。1935年,经常岁出治安费10680元,行政费9058元,教育费24584元,民团费16470元,自治费9996元,联庄会费,2400元,合作社指导员、度量衡检定员费1360元,雨量气候测站员费360元,农工费1200元,电话、水利等项建设费4140元,共计80248元;临时岁出建设费2150元,抽换电杆费1830元,预备费7191元,共计11171元。“经临”两项共岁出91419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招远、招北县的财政支出,除解缴上级外,主要用于支援战争,供给后方公职人员,巩固根据地政权。1950年,县财政支出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财政收支的决定”实行实报实销。1953~1957年,财政仍属供给型,预算内总支出83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占0.25%,支援农业费占4.43%,文教科学卫生费占35.65%,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19.69%,行政管理费占39.74%,其他费占0.24%。预算外总支出81.8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3.4万元,支援农业费8.6万元,文教科学卫生费65万元,行政管理费3.2万元,社会救济费0.1万元,其它支出1.5万元。1958~1962年,财政由供给型向建设型转变。预算内总支出215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占22.56%,支援农业费占17.08%,文教科学卫生费占28.90%,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10.48%,行政管理费占17.53%,其他费占3.45%。预算外总支出113.7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33.3万元,支援农业费36.4万元,文教科学卫生费22.4万元,行政管理费3.4万元,城市公用支出0.3万元,社会救济费0.5万元,其它支出17.4万元。1963~1965年,预算内总支出92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占1.61%,支援农业费占13.11%,文教科学卫生费41.36%,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15.77%,行政管理费占21.06%,其他费占7.09%。预算外总支出49.2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22.8万元,支援农业费2.9万元,文教科学卫生费8.8万元,城市公用支出9.7万元,社会救济费0.4万元,其它支出4.6万元。1966~1970年,预算内总支出170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占1.70%,支援农业费占9.98%,文教科学卫生费占40.50%,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19.40%,行政管理费占20.46%,其他费占7.96%。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基本建设处于停顿状态,支援农业生产也受到一定影响。预算外总支出102.2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44.1万元,支援农业费13.2万元,文教科学卫生费20.1万元,行政管理费2.7万元,城市公用支出7.8万元,社会救济费1.3万元,其它支出13万元。1971~1975年,预算内总支出322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占8.22%,支援农业费占19.13%,文教科学卫生费占34,59%,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13.21%,行政管理费占15.47%,其他费占9.38%。预算外总支出333.9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141.7万元,支援农业28.4万元,文教科学卫生费106.9万元,行政管理费17.9万元,城市公用支出14.3万元,人防工程费2万元,社会救济费6.7万元,其它支出16万元。1976~1980年,预算内总支出459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占0.59%,支援农业费占20.78%,文教科学卫生费占38.33%,抚恤和社会救济占12.41%,行政管理费占14.11%,其他费占13.78%。这一时期,城乡经济逐步走向活跃,财政力量不断充实,各方面的投资比较均衡。但基本建设支出占预算内总支出比重很小,原因是财政预算外支出安排了一部分;挖潜、革新和技术改造不列入;简易建筑费列费用开支;一些基本建设投资由企业利润留成自筹解决;经过上级批准的项目由上级拨款或银行贷款。预算外总支出1150.2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637.5万元,支援农业费250.7万元,文教科学卫生费78.8万元,行政管理费50.8万元,城市公用支出102.6万元,社会救济费3万元,人防工程费5.4万元,其它支出21.4万元。 1981~1985年,预算内总支出777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占0.38%,支援农业费占14.30%,文教科学卫生费占46.38%,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11.67%,行政管理费占19.49%,其他费占7.78%。对文教、卫生投资逐年增加,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一直上升。基本建设投资也是这一时期重点,但投资额只有29.7万元,其原因除与“五五”时期相同外,还因基本建设由拨款改为贷款,不通过地方预算。预算外总支出1569.7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费404.9万元,支援农业费112.7万元,文教科学卫生费157.3万元,行政管理费473.3万元,城市公用支出380.5万元,社会救济费5.2万元,其它支出35.8万元。
 第四节 政财管理 清末,县钱粮收支、薪俸供给,全归中央统管。民国初期,沿袭旧制。1930年,始建县财政预算,实质上仍属包干性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党、政、军、群团的脱产人员,全部实行供给制,无专门的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50年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在批准计划指标内实报实销。60年代,对部分开支项目实行经费包干。70年代,对公社级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80年代,在全县行政单位推行行政经费全额大包干。经费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250元(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二等每人每年200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等每人每年180元(县委各部委、政府各科局等)。1985年调为一等380元、二等320元、三等280元。对事业单位分为有收益和无收益两种类型分别管理:在有收益单位中一部分实行“事改企”,参照企业管理办法。一部分自收自支、自求平衡,但财政审批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对无收益或收不抵支单位,实行差额补助或全额拨给。 60年代,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财务辅导互审制度,按归口所属成立财务辅导网,每月开展一次互审辅导活动。“文化大革命”中,该制度被打乱。80年代,对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进行两次财务大检查,并实行不定期调审制度。大宗开支实行专项审批,跟踪检查。专控商品按权限逐级报批,专项登记控制。 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利润监交 1951年,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国库,亏损全额拨补办法。1958年,对县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20%留给企业发展生产,80%上缴国库,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国库。1961—1976年,企业所得利润全额上缴国库,亏损仍全额拨补。1979年,对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50%缴国家,50%缴县财政的“五五”分成办法。1981年,将企业应缴县财政的利润退还企业,以增强企业活力。1982年,实行企业利润包干,超过核定部分,企业留50%,上缴县财政50%。县财政对国家预算仍执行按企业实际实行利润“五五”分成的办法。1983年,进行第一步利改税,按照前3年的千均利润,大中型企业缴55%所得税,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率缴纳所得税后,扣除企业按规定留利,缴纳调节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分配部分有所增加。 1957年以前,商业企业的利润和折旧金属中央收入。1958年,商业企业(包括基层供销社)实现的利润缴县财政。1964年,饮食服务企业留利30%,其它企业留利3.5%,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就地入库。1965~1969年,招远县撤销三级批发站,对商业利润有较大影响。1970年,商业利润改由财政监交,基层供销社由缴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73年,基层供销社由缴利改为缴税,其税率为比例税率39%,直至1983年改为8级累进税率。 对工商企业利润监交,除正常的催、查、结、报,保证及时足额入库外,同时追踪资金运用,监督执行政策,并做必要的利润计划调整。对工业企业的利润留成、还款、交库,直接控制到户。对商业,则采取平时控制各户分别交库,年末同主管局集中按系统利润计划结算。 1985年,全县共有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9户,实现利润488.2万元,上缴税金201万元;商业企业(不含基层供销社)68个,实现利润656,2万元,缴纳税金362万元。 财务检查 建国初期,县企业财务检查工作主要是通过月、季、年报进行审计监督。1958年,全县进行过较大规模的财务检查,纠正了部分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状况。此后,县组织了企业财务检查网,组织财会人员,分片包干,每月检查一次。1970年,财政局对工商企业进行全面财务检查,帮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1981年10月,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国营工商企业27个,其中有问题的16个,违纪金额112万元,当年补缴65万元。1983年10月,查出8户工业企业、20户商业企业截留利润2.7万元,多提福利费0.1万元,至1984年春全部追缴入库。1985年10月,以财政、税务、审计为主成立办公室,分工业、商业、交通、社队企业、建材、物资等口,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共检查178户国营、集体企业,查出偷漏税额214.3万元,当年清理入库174.8万元,占81.6%。 清产核资 1962年,第一次对国营工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整顿,共查出积压物资91. 6万元,落实各系统损失389万元,相当于是年工商利润的5.7倍。其中削价损失169万元,报废198万元,盘亏17万元,呆帐损失5万元。处理悬案491起,追回货款4.2万元。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14.5万元,周转天数68天。扭转了1958年以来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状态。1972年,对工业企业核定了流动资金定额、固定资产需用量、库存物资留用量,对商业企业核定了流动资金定额。1979—1980年,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并颁发了合格证。1979年9月底,全县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占用额为2339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为4591万元,落实财产报废损失124万元,划出多余积压物资382万元,清出多余固定资产220万元。 第五节 债 券 1950年春,招远县开始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面额为壹分、拾分、壹佰分、伍佰分4种,年息5厘,公债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每分含实物为:大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1.33米,煤炭8公斤。至1951年5月,共推销公债5120分,1955年还本付息结束。 1954年1月,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面额为壹万元、伍万元、拾万元、伍拾万元、壹佰万元5种,年息4厘(旧人民币)。招远县采取定额分配和自愿认购相结合的办法,1954—1958年,共认购1018321元(新人民币),1968年还本付息结束。 1981年,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面额为拾元、壹佰元、壹仟元、壹万元、拾万元5种;1982年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壹仟元6种;1983~1985年为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4种。1981~1984年,单位年息4%,个人年息8%,5年还清。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年息5%,个人年息9%,第六年一次还清。1981~1985年,全县共分配国库券740万元,实际完成7475500元,其中集体购买1922800元,占25.7%;干部、职工个人购买2019967元,占27%;农民购买3532733元,占47.3%。
第二章 税 务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古称地税、田赋。清雍正年间,将丁银并入地亩征收,称“摊丁入亩”。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全县纳税地431376.3亩,实征地丁银16700.9两,平均亩征0.039两。民国初年,田赋基本沿用清末的制度,征收额也基本相同,只是由原征银两、粮食改征银元。1919年,全县实征地丁银36749元,附税3675元,共计40424元。20年代后,连年战争,军需浩繁,田赋正额之外附征项目日渐繁多,附税特捐甚至超过正额数。1930—1936年,全县共征正税473512元,附税542683元,附税为正税的114.6%。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占领区实行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称为地亩银两税。后伪币贬值,物价飞涨,军政开支主要靠临时摊派。1943年,日伪招远县政府向孙家村一年摊派390多次,最多一天下“条子”24次,全年索款2万余元,粮食4.25万公斤,肥猪50头,鸡鸭200余只。1943年12月22日,日伊军百余人在道头镇住了一天,摊派敲诈百姓粮、油、肉、酒等折款2731.6元,并索要现金1120元。 抗战初期,县革命根据地财粮制度不健全,田赋或按人口,或按地亩征收。1942年,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招北行署根据产量和收入的多少,实行统一累进税制。 1944年,田赋按地划级征收,一律以各级地平均产量的4%上缴(按当地玉米市价折征代金)。对遭受日伪军破坏严重的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征收根据地田赋数额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1949年9月,公粮、田赋、村教育附加粮等合一征收,全部按地级负担,以每级地产粮5公斤,每15级折一中亩计算,每人扣除10级地后,凡有一级地全年缴粮1.5公斤。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50年,实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到户的办法。招远县每中亩常产为65公斤,每人扣除50公斤粮后,每50公斤征收9公斤,并附征15%的附加粮。1952年,查田定产,核定计税土地,依前3年的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全县共查定计税土地1034362亩,平均每亩13.088级。1957年,纳税对象转为集体。1958年,实行评产计征的比例税制,并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新的税率较每级地征粮1.5公斤有明显下降。全县实征主粮8600吨,较1957年下降6.4%。1961年,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确定农业税全国平均征税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0%。招远县按常年征收农业实际收入15%的比例一直未变。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1985年,将农业税折标准粮的价格由每公斤0.34元调为0.40元,开始征收代金。将过去以集体为单位统一结算,改为以承包户为单位结算,仍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第二节 契 税 清光绪初年,田、房无论典或卖,都按契价每两征银2分。1904年(光绪三十年),增至每两征银5分。1909年(宣统元年),开始分别卖契和典契,卖契税率9%,典契税率6%,附加各费一律废除。民国初年,卖契税率每两征银5分,典契征银3分。1934年,卖契和典契税率最高每两征银分别是6分和3分,契税附加以正税半数为准。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契税,税率按房地买价的5%,典契不征税。1942年,招北行署实征契税5895元,1944年,实征95379元(北海币)。1946年,在评定登记土地等级的地区,买卖土地按上中下等级每亩分别征收70元、50元、30元,山岚、草场等特种地,每亩征收30元,乡村房契按该村最高土地等级征税。1947年,招北县实征契税507768元(北海币)。 1950年,契税分买卖、典当、赠予、交换、分析、继承等6项。卖契税率为6%,典契3%。赠予契按时价征6%,由受赠人缴纳。交换契双方价钱相等的不征税,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征6%,由出资人交纳。先典后卖之契税,原来所纳之典契税款可与应纳税款相抵,不足部分补缴。分析契和继承契免税,只收契纸工本费。1954年,契税只对个体农民及其它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征收。1958年人民公社化,土地不再买卖,契税停征,房屋契税也逐年减少。此后契税时断时续。1962年,恢复征收房产契税,卖契税率仍为6%,典契3%。1973年,单列科目,招远县实征税额38720元。1974年实征税额37362元。1978年8月,停征房产契税。 第三节 工商业税 清末,招远县开征过矿产税、酒税、印花税、屠宰税等税种。民国初年,增加油税。1931年,县内开征的国税有统税、矿税、烟酒税、印花税、营业税。地方各税有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在国家、地方各税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地方杂捐数十种。是年,全县有采金矿区1069亩,年纳税额1105元。 1936年,县收普通营业税1449元、牙行税1485元、油税2058元、牲畜营业税4730元、屠宰税3870元、烟酒牌照税3762元、当业税200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人民政府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烟酒营业牌照税、战时所得税、迷信品出厂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牙税、工商业税。1942年,招北县各项税收156797元,1946年为1500万元。1948年,招远县各项税收4364.6万元。1949年,招北县各项税收为5810.9万元。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招远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营业税等8种。收税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县内征收的税种与1950年比,增加商品流通税,减少车船使用牌照税。1956年,开征了文化娱乐税。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县内税种有工商统一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2个减为82个,并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则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1983、1984年,全县先后两次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1985年,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

 第四节 税务管理 清代,税收由县署统一征收、管理、上解。民国时期,县财政科管理税收。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采取对如实纳税者酌减,偷税漏税者加罚,逾期不缴者加滞纳金,密报检举者有奖的办法。 50年代初期,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县级贯彻执行。1958年,一些地方税种划归地方固定收入,税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60~1973年,随着税制改革,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1984年,乡镇企业的部分减免税权下放到县。 税务部门通过登记、鉴定、辅导、申报、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1980年,税务系统实行岗位责任制,征税管理分成30个具体细节,开展业务。 60年代,招远县曾成立过税务检查网,每月自查一次,每季以网为单位进行互查。实行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教育、互相监督。1985年10月,开展税收大检查,共查补偷、漏税214.3万元。 税务部门采取调整税率、减免税款、发放扶持基金等措施,发挥调节生产的职能。1979~1985年,全县共减免税款3295万元,其中新办企业685万元,灾情788万元,新产品试制192万元,产品亏损1630万元。1977—1985年,全县共扶持乡镇企业428户,累计放款604万元,增加了企业活力,培植了税源。全县乡镇村企业工商税收1985年比1977年增长2.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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