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金 融

                      第一章    机  构
                      第一节    钱  庄
    招远钱庄始于清末。1914年,县内共有5家,资本总额28000元(银元)。1920~1928年,钱庄业最盛,达到79家。其中招城46家,余则散布于乡镇。钱庄以发行吊票、放款、兑换银两等方式进行金融活动,逐步转为存、放、汇款业务。放款利率一般月息2~5分,最高达8分。对象多系小手工业者、小商贩和农民。多数钱庄兼营他业,如粮油、布匹、杂货、粉丝等。1928年后,官府镇压无极道,许多钱庄被官兵抢劫、烧焚或关闭。1930年有所恢复。1937年“七七事变”后,全部倒闭。
                      第二节     北海银行招远、招北、玲珑办事处
    招远办事处  1942年11月,北海银行招远办事处在高山区兰家沟村成立,隶属西海支行,领导莱西贷款所,有业务人员4人。1946年2月撤销,业务交县政府实业科。11月恢复,业务人员13人,1949年达到43人。1950年1月,与招北办事处合并。
    招北办事处  1943年春,招北贷款所成立。6月,并入黄招办事处。1947年7月1日,在杜家村成立北海银行招北办事处,各区由贷款员负责农贷工作。1949年7月,办事处有职工58人。1950年1月与招远办事处合并。
    玲珑办事处  1946年4月,北海银行胶东分行为了加强黄金收购管理,在玲珑矿区设立“裕丰号”,在灵山矿区设“灵山分号”,专门负责黄金收购,时有职工10人。1948年5月,裕丰号改称“玲珑办事处”,办理存款及结算业务。9月,灵山分号撤销,业务划归招北办事处。1950年4月,玲珑办事处并于招远办事处。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
    1950年1月1日,北海银行招远办事处与招北办事处合并为“北海银行招远办事处”。4月,玲珑办事处并入招远办事处。6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设秘书、业务、会计、出纳、货币管理股,有职工52人,属莱阳中心支行领导。1951年5月起,先后在北截、毕郭、潘家集、道头、蚕庄设5处营业所,在大疃等地设立下乡流动服务组。1953年5月,全县各区都设立了营业所,共有职工130人。1964年1月,县人民银行分设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县支行。1965年10月,又并入县人民银行,共有职工137人。1971年5月,县人民银行、财政局、税务局合并为财政金融局,基层银行所、税务所、信用社合并为财政金融所。1974年5月,又分设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和县财税局;基层银行所、税务所也单独分设。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设会计、劳动人事、秘书、计划统计、工商信贷、出纳、储蓄股和第一、第二储蓄所、招远金矿分理处,有职工82名。1985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改为中国工商银行招远县支行,但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的牌子,代办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业务并行使中国银行的职能。
                      第四节       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县支行
    1956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县支行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合署办公。1964年1月,独设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县支行,负责农村金融业务和信用社的领导工作。基层银行营业所挂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块牌子。196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县支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1980年7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县支行,设人秘、农金、会计、出纳、计统、企业信贷股。并将16处基层营业所全部移交农行。1964年又增设信用合作股。1985年,全县农行系统共有职工409人。
                      第五节    中国工商银行招远县支行
    1985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招远县支行成立。主要办理工商企业存款、贷款、结算及镇储蓄业务。设劳动人事、秘书、工商信贷、计统、会计、出纳、储蓄7个股及一、二储蓄所和招远金矿分理处,有职工104人。
                      第六节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招远县支行   
    1962年4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烟台支行在招远县财政局设驻地工作组。1963年5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烟台支行招远办事处成立。负责基建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管理,审查工程项目和工程预决算,落实计划投资,办理拨款、结算和放款等。1965年5月,办事处的业务范围扩大至招、掖、黄3县。1969年7月,办事处撤销,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县支行接管。1978年11月,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招远县支行。1985年,设拨款、贷款、建筑经济、会计、人事秘书股,有职工13名。
                      第七节         信用合作社
    民间信用活动历史较久,多为自发的钱、粮互助性“合会”组织。民国初期较盛行,主要有“扒会”“老会”“童子会”等。
1953年,县供销合作社内部试办信用部。12月,在河南村试办信用社。1954年,建信用社10处,信用部15处。1955年,全县140处信用社整顿合并为11处,入股社员37321户。1958年,全县14处信用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改称信用部。1962年,复称信用社。1965年5月,建立招远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970年3月撤销。1976年2月恢复。县联社主任由县人民银行行长兼任,业务由农村金融股负责。信用社干部由县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全县70%的生产大队设信用代办站。1979~1983年,补发股息红利62876元,吸收新社员41396户,扩大股金124159元。1985年,全县有信用合作社24处,职工228名。
                      第八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招远县支公司
    1951年4月,县人民银行内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招远县特约代理处,行内称保险股,共11人,业务属莱阳中心保险支公司领导。1952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招远县支公司成立,有职工22人。1954年4月4日,改称保险营业所。1956年4月,改为招远县保险支公司。1958年6月,复称保险营业所,并入财政局。1959年1月,保险机构撤销。1980年12月,县人民银行代理开办保险业务。1981年1月1日,县人民银行内设保险股,对外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招远县支公司。1984年4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招远县支公司从县人民银行分出,设人秘、业务、计财股,职工17名。1985年7月,增设农村业务股,原业务股改为城市业务股,有职工22人。

    附                       典  当
   
    典当,旧中国除民间典借外,有以收取房屋、田地、衣物等作质押,进行放款的当铺或押店,除了从死当物品中得利外,主要是收入利息。按月计息,最高3分,年息一般不超过一本一利。清末,招城内有“咸丰当”和“裕通当”等4家。1912年,全县有3家,资本总额92000元,当出金总额90072元,赎入金总额93358元,存款总额8936元。 1928年,县内当铺全部关闭。

                      第二章 货  币
                      第一节       货币种类
    货币在招远大体经历了铜铁金银铸币和纸币等阶段。最早出现的是西周时期的铜铸刀币。随后,相继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的圆形方孔铜钱,两汉铜制钱“五铢”,唐代“开元”通宝,宋朝“熙宁”、“崇宁”、“大观”通宝,元代“至正”,明代“万历”、“天启”,清代“顺治”、“雍正”、“乾隆”、“道光”、“宣统”等通宝。清末民初,境内货币极乱,有宋、明、清代的铜制钱、铜子、龙银元,还有日本的“宽永”,朝鲜的“常平”,英国的“站人”,墨西哥的“鹰洋”,广东银元局试制的银元,袁世凯头像银币,国民政府山东民生银行的民生票等。30年代初,县内商号滥发庄票,金融市场极乱。1935~1938年,县内流通过国民政府中央、中国、交通和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即法币)。同时禁止银元在市面上流通,强制将白银收为国有。与法币同时在招远流通的还有伪华北临时政府发行的伪钞。1938年8月18日,北海银行发行北海币并在县内流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货币斗争,法币、伪钞贬值,逐步被北海币取代。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招远县开始流通该行发行的人民币。195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为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共11种。1964年4月,国家收回了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叁元、伍元、拾元3种面额的人民币。1980年4月发行的壹角、贰角、伍角铜制辅币和1981年发行的壹元镍制纪念币在招远陆续出现。
                      第二节     货币流通
    招远货币流通始于西周时期刀币。秦汉时期为圆形方孔铜钱和五铢钱。唐、宋、元、明、清朝,以各类“通宝”为主。银元流通以清朝为盛。1912年后,孙中山、袁世凯头像币,大清银元在招远市场流通。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以法币1元收兑银元1元。1938年后,北海币成为县内的主要流通货币。1942年胶东行署规定以北海币为记帐单位,法币按5折使用,并限期使用法币。翌年以北海币1﹕7.9的兑率收兑法币。1948年,北海币与华中币为山东和华中地区地方本位币。
建国后,基本改变了多年物价上涨、金融不稳的局面。1950~1957年,货币投放总额为9050万元,回笼8992万元,收支基本平衡。1957年,市场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比例为1:5.6。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下降为1:3.1。1965年恢复正常,比例为1:6.2,这期间,货币投放、回笼基本平衡。1963—1966年,全县货币投放总额12838万元,回笼12674万元。1968年,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比例为1:4.6,相当于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水平。中共十—届三中全会后,贯彻改革开放方针,招远经济全面发展,货币投放、回笼及流通量都明显增长,结构比例也较合理。1985年,全县现金收付总量达197146万元,比1978年增长15.4倍,货币流通量4110万元,比1978年增长2.4倍。


                      第三节     现金管理
    建国后,招远县有了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县人民银行对国营、合作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核定了现金库存限额,实行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把分散的现金由银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并执行转账结算、汇款制度,银行开始成为全县现金出纳、结算中心。1960年,全县货币收付总量比1957年增加63%,国库现金周转吃紧,县人民银行严格现金管理,严肃结算纪律,把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杜绝了大量不合理现金收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现金管理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单位。1981年,县人民银行对472个单位重新确立库存限额,现金管理单位虽比1976年增加45个,但库存总限额减少29.5%。1984年,对有关部门放宽提支现金的额度,进行总额控制监督,改变过去逐笔审批和分项控制的作法。1985年9月,县工商银行对98个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23%的单位现金库存超过限额,34%的单位有“白条”顶库、坐支现象。对此,县工商银行采取控制投放,增加回笼,严格现金库存限额管理等,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至年底,现金收入较1984年同期增加9752万元。
                      第四节     金银收兑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收购黄金的组织,在玲珑一带每星期收购黄金50~60两。集中后通过地下党组织支援抗日战争。时,日军、私商等都大量抢购黄金,造成金价上涨。1944年4月,金价每两由年初伪币2万元,猛增到19万元。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对黄金收购,基本上全面控制。194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布告,一切金银、铜元,不准在市场上作货币使用,严禁私自买卖,金银由银行部门统一收购。1944~1949年,全县收购黄金168449两,白银37100两,银元30251枚。建国后,金银仍全部由银行部门统一收购、管理和配售。1951年2月,全国统一了金银收购价格。1980年,对收购价格进行了相应的上调。建国36年来,全县共收购黄金1258866两,白银558929两,银元215701枚。   


 
                      第三章      存款  储蓄
                      第一节  存  款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对县直各单位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凡超过限额现金及一切转帐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存入国家银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存款大幅度增加。企业和财政存款余额1949年只有3万元。1985年达到3586万元,比1978年增长16.9%。
    全县农村集体存款始于1954年。次年,农村集体存款余额65万元,1959年达410万元。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农村存款连续下降。国民经济调整后,存款有了新的发展。1965年达到919万元,比1963年增长19.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集体存款直线上升。1985年存款余额达15406万元,比1978年增长3.4培。
                      第二节     储  蓄
    城镇储蓄   1949年11月,玲珑办事处开始承办城镇储蓄业务。1950年,县人民银行设储蓄专柜。1956年,在县城设储蓄所。1980年7月,城镇储蓄划归农行。
    1949年末,办理整存整取、整存零付、零存整付、存本付息4个种类。1950年6月1日,举办“保本保值”和“定活两便”两种储蓄。1951年,开办5种9类储蓄。1952年,储蓄余额达21万元,比1949年增长65倍。1954年,开办定期定额和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57年,储蓄余额达41万元,比1951年增长7.2倍。储户4930个,占职工总人数的90%。1962年,储蓄余额只有57万元,比1960年下降48.6%。1963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储蓄工作总结了“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方针,继续发展代办组织,调整储蓄种类。1965年,储蓄余额达到113万元,比1962年增长l倍。“文化大革命”时期,城镇储蓄时升时降,增长速度缓慢。1979~1985年,先后5次提高利率,增加储蓄利率档次和储蓄种类。1985年,城镇储蓄余额1912万元,比1978年增长6.7倍。
    农村储蓄   建国初期,农村储蓄开办6个种类。1951年,为打击金融投机,稳定市场,举办“保本保值储蓄”,翌年停办。1953年,为鼓励农民多向国家售余粮,开展“售粮优待储蓄”。1958年“大跃进”时,大搞“实物折存款”,导致了“虚存虚贷”。三年经济困难后,通过国民经济调整,农村经济形势好转。1965年,农民储蓄余额440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民储蓄大幅度上升。1985年,储蓄余额达15116万元,比1978年增长6.8倍。


                      第三节   代理业务
    侨汇解付   县人民银行从50年代起,就代理中国银行办理侨汇解付业务。1961年,在解付侨汇的同时,向收款人发送优待侨汇商品供应证。是年,侨汇汇入192笔,16186元(折人民币,下同)。1981年,县人民银行储蓄股设专职侨汇解付员,全年外汇汇入金额104797元。1985年为99383元。
    财政金库   北海银行招远、招北办事处分别于1947、1948年代理招远、招北县的财政金库业务。建国后,财政金库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理。主要是执行预算收入的收纳与退库核算,预算收入的报解、核算,预算款项支付的核算和拨款监督的核算。行长兼任金库主任。
    发行、兑付国家公债和国库券   1950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及1981年国库券的发行、兑付业务,均由县金融部门具体执行。

                      第四章     信  贷
                      第一节     民间借贷
    招远民间借贷主要有互助型、高利型两类。
    互助借贷   扒会  也叫“标会”,清末民初较为盛行。村邻十几户成会,入会者每次出等量款额,定期扒会。从第二次扒会开始,投标揭帖,谁出息高,款归谁用,利息在交定额款时扣除。最后一次叫“成会”,成会人即可拿到全部款额。
    老会   村邻贫民为解决家中老人死后葬费困难,自愿组织,一、二十户不等,限定每户每次交小米1—2升,谁家老人死后,老会主动把米送到丧户,直到最后一户使用,本会自行结束。这种形式全县普遍,历史较长,一般每村同有几个“老会”。
    童子会   村邻有子尚未娶媳户,为凑集娶媳资金,十或二十几户自愿组织,每次每户出现款几元、小麦几升,主动送到娶媳户,直到入会户用遍为止。 
    高利借贷    典借钱   这是招远较普遍的一种借贷方式。借款人急需大额现款;而短期又无偿还能力,只好将土地(房屋)典出。典价是根据借款人用款数及土地价值(典价低于实价)经中介人讲明典价及期限立字为据。期限一般3年以上。“大加一”,即月息十分。“探头利”,即放债人先扣收利息。“蹦蹦利”,又名“驴打滚”,即借款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还债,经放款人同意,将前段利息加入本金内生息。
    期粮    期限最长8个月,短者4个月。多是春借秋还,利息一般6~7分,最高12分。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时,虽知利重,也得先借。犁儿埠于永和因病借小麦50公斤,两年后本利滚成250公斤。
    卖青苗   即用青苗典粮,期限6—8个月,合月息6~8.3分。
    据1933年《胶济铁路沿线经济调查汇编》载:“招远金融恐慌,已达极点,借贷利率竟有四至八分者……。”
                      第二节 工商信贷
    工商信贷坚持“计划发放、有物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贷款种类分工业贷款和商业贷款。工业贷款的对象有国营工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企业。商业贷款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医药、集体商业、个体商业(饮食、服务、运输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信贷的主要任务是支持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生产,支援战争。全县第一笔工商贷款是1945年金矿工人因与资本家斗争而失业,银行办事处给32名工人贷款1万元,帮助他们购买运输工具,组织运输生产合作社。
    1950~1952年,信贷工作的重点是调整与稳定金融,回笼货币,稳定市场,积极开展工商存款,支持工农业生产,支持合作经济和运输事业。
    “一五”计划时期,信贷政策做了重大改变,两次调低贷款利率。在信贷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生产所需资金,压缩商业贷款,限制私营企业。
    “二五”初期,由于受“大跃进”的干扰,信贷资金大撒手,放弃了监督,助长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1961年,对工商业放款进行了检查,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达648.3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35%,其中呆滞物资占用465.7万元。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信贷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减少货币投放,增加货币回笼,严格执行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计划内坚决支持、计划外坚决堵住的原则。1962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1159万元,比1958年减少23.6%。
    三年调整时期,信贷工作的任务是守计划、把口子、争取当年平衡略有回笼。1964年,积极支持工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信贷监督,促进增产节约运动,支持商业增加商品库存,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扩大商品流转。1965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达1403万元,比1962年增长21.1%。而这期间,全县工业总产值增长72.3%,商业销售额增长46.4%,基本完成财政调整计划。
    “三五”、“四五”期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正常的信贷监督被说成是“管卡压”,又一次出现“要多少贷多少”的局面,再度造成资金浪费严重,国家财政、物资、信贷严重失调,工商企业、财政收入严重滑坡。1966~1970年,全县工商企业上缴财政252万元,比1963~1965年三年上缴还减少59万元。
    “五五”、“六五”期间,信贷政策做了一些重大的调整。1979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提高了信贷资金使用效益。1982年实行“以销定贷”原则,按周转期贷款,信贷工作从保收购转向保销售。1985年,信贷工作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方针,招远县在紧缩银根,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和发挥信贷资金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发放黄金系统贷款927万元,使13个县和乡镇办金矿扩大了生产能力,当年增产黄金11000多两,白银3000多公斤,增加利润227万元。
                      第三节     基建拨、贷款
    民国时期,县财政建设项年拨款3600元(银元)。50年代年均97万元,60年代保持在200万元左右,70年代达350万元。1978年,县建设银行正式成立后,增至1509万元,其中财政拨基建款1249万元,地勘费拨款260万元。1985年,拨贷总额4675万元,其中拨款2518万元,贷款1659万元,地勘费498万元。
    1979年县建设银行始办理贷款业务。遵循“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择优发放,按期归还”的原则,支持生产,讲究经济效益,并开始参入县内重点工程预决算的审查。贷款种类主要有基建性贷款,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小型技措贷款、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利用存款发放技措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
    1981年县建行始办理信托存贷业务。次年,信托存款500万元。1985年成立招远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办理各种存款2000万元,发放1392万元,支持22个单位的技改项目,解决16个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扶持发展了26个乡镇企业的生产。1981~1985年,县建行向120个创汇企业或骨干企业发放贷款累计3781万元,经办各类建设项目480个。累计审查工程决算7360万元,核减416.47万元,核增149.37万元,净核减267.10万元。
                      第四节    农业信贷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农贷主要是扶持农民搞好生产自救,支援战争。1942~1949年,全县共发放农贷9.15亿元(北海币),贷粮143.5万公斤。
    建国初期,农贷贯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帮助农民发展生产。1951年,发放农贷20万元,支持8个区,32个乡,181个村购买化肥29836公斤,打井21眼,扩大水浇地1103亩。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业贷款以互助组、农业社和入社农户为主。1955~1956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8.9万元。1957年以后,农贷主要支持集体农业经济,工作重点由单纯放款发展到帮助社队加强财务管理。1958年,农贷失控,全县无效贷款30万元。1962年,全县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7万元。1965年,将1961年前的农村4项欠款(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156.7万元全部豁免,其中信用社84.3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制度混乱,又一次造成农贷资金沉淀。1975年,全县欠贷款大队267个,生产队308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贷在支持农业生产的同时,支持社队企业发展。改“信贷包干”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贷款对象上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重点支持发展商品生产”的原则。1980年,农贷余额2441万元,比1978年增长35.5%。1985年,在农贷资金严重紧缺的情况下,银行部门多方筹集资金,支持农村商品生产,全县农贷款余额10541万元,比1983年增长2.5倍。


 
                      第五章    结   算
    县内结算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分别进行。
                      第一节     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买卖双方当时交易、钱货两清的主要形式。建国前多此结算。新中国成立后,作为转帐结算的基础仍继续沿用。1949年全县现金收付总额150万元,1954年3304万元,1978年12056万元,1985年达到197146万元。
第二节     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是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通过划拨清算方式进行结算。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大类。建国初期,同城结算包括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等。异地结算有电信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此外,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异地均可使用。1955年同城结算中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和限额支票结算。1958年,进行所谓改革规章制度后,结算工作混乱。后经调整,确定了8种主要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结算和汇兑结算;同城有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1962年在异地结算中恢复了信用证结算,同城结算中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66年,异地结算增加采购帐户结算。1975年同城结算中取消限额支票结算和计划结算,次年增加省内限额支票结算。  
    1979年,转帐结算形式基本定型。异地结算中有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同城结算中有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1980年同城结算中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84年又增加票汇结算。1985年,全县转帐结算业务量达528万笔。

                      第六章       保 险
                      第一节     险  种
    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招远特约代理处成立,开办私人财产自愿保险和企业财产强制保险。主要有大牲畜、企业财产、运输保险3个险种。1952年,增办普通火险。1953年,增办汽车、渔船、渔工团体人身、建筑工人团体人身保险,是年共开办8个险种。1954年,渔船、大牲畜、渔工团体人身、建筑工人团体人身保险4个险种停办。1956年,大牲畜保险恢复。1957年,汽车保险停办。1958年,在原有险种基础上,增办公民财产保险。1959年,保险业务停办。1981年重新开办,险种只有企业财产保险。1982年增办了机动车辆保险。1984年又增办一般家庭财产、渔船、船舶、生猪、养鸡、麦场火灾、团体人身意外保险。1985年,船舶保险停办,增办奶牛、奶山羊、公路旅客意外及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恢复大牲畜保险,共有13个险种。其中企业财产保险324户,保额32652.7万元,保费52万元;机动车辆2944辆,保额(含第三者责任保险)4347.3万元,保费57.86万元。
                      第二节     防  灾
    1951年招远县开办保险业务后,全面开展了防灾工作。主要形式为召开会议、印发宣传材料、放映电影等,主要方法是定期不定期的自查、互查、定点抽查、全面检查。1981年,对县、乡122个防灾重点企业检查了3  次,发现不同类型问题43项,(其中无消防设备的单位27个),提出改正建议132条。是年,开始提取防灾基金。1982~1985年,共使用防灾基金2991元,用于保险防灾会议费、购买消防奖品、订阅防灾报刊、支付公安消防补助等。1983~1985年,对全县企业财产和车辆安全无赔款的单位发放奖励金额达122930元。
                      第三节   理   赔
    县保险业务初办时期的工作臣则是“重合同守信甩,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准确及时”,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方针。1984年,理赔工作继续贯彻保险八字方针,防止错赔、怕赔、掌握过严和多赔、松赔、掌握过宽两种倾向。
    1985年8月14日,招远县化工厂DSD车间硫化罐因DSD反映中断而发生爆炸,车间报废。经县保险公司查勘核实,全案总损失30万元,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15万元,经市保险公司同意,预付10万元赔款,支持企业早日恢复生产。
    1951—1985年,全县共查勘各类案件现场30502次(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8624件,赔款2002356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理赔328件,728552元,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884件,990054元,普通火灾保险理赔11件,5037元,货物运输保险理赔50件,3582元,渔船保险理赔17件,12982元,家禽牲畜保险理赔7222件,24139元,其它保险理赔112件,20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