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编 劳动 人事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是建国前劳动就业的主要途径,有雇用工人和个体劳动者两种形式。产业工人。l887年(光绪十三年),李宗岱开办招远金矿局,雇用工人3000余名。除矿山雇工外,私营工商业雇工和农村地主、富农雇工也占有很大比重。建国后,雇工消失。80年代,个体经济复兴,又出现新形势下的雇用工人。
    30年代,县内个体工商业、手工业从业者很多,仅从事网扣绣花者就达3万余人。日军侵招后,个体工商业凋敝。建国初期,鼓励个体经济发展。1954年,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14669人。1958年,个体工商业归入集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济恢复发展。1981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营业者533户,从业569人。1985年,发展到5783户,8105人。
                          第二节     安置就业
    日军侵招期间,工人失业严重。抗战胜利后,县政府大力安置失业工人就业。到1949年,招远、招北县共安置4256人。1949~1952年,对国民党时期遗留人员采取包下来的办法安置就业。1953年,开始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组织公私合营,原来的职工逐渐接收为国家固定工人。1958年,由于“大跃进”,企业大批用工,劳动部门一边安置城镇劳力,一边大量从农村招收工人。1960年,全县职工达10555人。196l~1963年,精简职工4244人,压缩城镇人口1178人。1966~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基本未招工。此后,安置就业主要有待业青年、复退军人、子女顶替及落实政策招回职工。1970年,安置待业青年160人,从农村招收职工1162人。1978年后,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拓宽就业门路。1979年后,实行考核招工。1979~1985年,安置待业青年1859人。1985年,全县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6198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14770人,乡镇企业职工15838人。
                          第三节      知青安置
    1965年3月8日,招远县成立“安置城市下乡青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下乡回乡知识青年的接收安置。到1978年,共接收青岛下乡知青4748名,外省市下乡回乡知青444名,安排县内城镇青年489人下乡。知青的就业安置,主要有招工、招生、参军和收回城市等渠道。到1978年,离开农村的知青3547人。其中招工2445人,升学48人,参军24人,收回城市1002人,其他28人。1979年,停止接收知青下乡。对1972年底前下乡的328名在乡老知青,就地安置就业239名,收回城市87名,2名女知青自原留在农村。1980年12月,知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撤销。

                          第二章     工人管理
                          第一节     用工形式
    建国前,用工实行雇用制度。1950年,开始实行固定工制度。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从农村招收大量临时工,出现计划外用工。1958年11月,将518名临时工转为合同工。1961年,对1958年入厂的工人进行考核,将635名转为固定工。1963年精简职工结束后,将305名1960年前入厂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此后,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很少使用临时工。1964年,招远县开始实行亦工亦农工制度。1971~1972年,对临时工、亦工亦农工进行清理整顿,1135名临时工和亦工亦农工转为固定工。1975年9月,根据省劳动局指示,重新推行亦工亦农制度,对常年性生产使用亦工亦农工,临时性、季节性生产使用预约工,再次出现计划外用工。1978年3月,停止亦工亦农人员的招收。1980年,将一部分有技术特长的亦工亦农人员转为固定工。1984年,在矿山井下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同年,改统招统配的劳动制度为劳动合同制,对全县考试合格的247名城镇待业青年定为合同制工人。1985年8月,对全县7000多名亦工亦农人员进行审查,6406人转为合同制,清退66人。对1984年7月前参加工作属计划外用工4346名工人进行考核,859名转为合同制,其余转为计划内临时工,结束了计划外用工。
                          第二节       工人调动
    工人调动主要有调剂余缺、夫妻分居调动、转业干部家属随调和照顾职工家属困难等。1961~1963年精简职工时,把有技术专长的职工调到缺人单位,充实重点厂矿。1977年,做了一次大的余缺调剂,调动800多人次。1985年,从化肥厂、化工厂调出30多名职工充实冶炼厂。对夫妻分居职工,采取串调、对调等办法解决。1968~1977年,一度停止夫妻分居调动。1985年,照顾两地分居调动125人次。转业干部家属安排,根据原工作单位所有制性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80年代,从外地引进部分科技人才,其家属子女是正式职工的,一同调入安排。1972~1985年,共调动工人4239人,其中调入1995人,调出1685人,县内调动559人。
                          第三节     工人培训
    职工技术培训除传统的以师带徒外,主要有岗位培训、脱产培训和业余教育等几种形式。1958年后,大搞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厂矿企业掀起岗位练兵热潮。“文化大革命”中,技术培训基本停止。1975年开始采取技术讲座的办法培训职工。1979年,结合调资,对工人进行技术理论考核。1984年,招远评选出42名青年技术能手,参加烟台市首届青工技术比赛,6名达到先进技术标准,其中一名获全市第一。
    新建企业职工培训,多采用脱产培训的方式,推选有培养前途的工人去外地同行业的先进企业代训。1979年,各企业采取脱产轮训方式,对青工进行技术理论培训。50年代后,针对职工文化水平低的问题,开展扫盲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文化学习中断。1978年,恢复了职工业余教育。1981年,对l966年后入厂的职工分批进行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必备的文化知识的“双普”教育。1985年,全县职工文化补课对象6660人,考试合格者达5784人。
    随着特殊工种的增多,劳动局举办特殊工种学习班,解决企业用工急需。1976—1985年,举办特殊工种培训班9期,培训司炉工579名,气瓶操作工96名,压力容器操作工135名,水处理工1.63名。
    1982年,招远县劳动局设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待业人员登记、建卡、立档、组织管理和待业基金的管理发放、就业前的专业培训等工作。先后办起汽车出租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木工实习车间、实习饭店、实习商店,做为培养人才的实习基地。至1985年,开办了66个专业班。1985年,成立县办技工学校,分瓦工、黄金综采、烹饪3个专业班,招生104名。
                          第四节     劳动保护
    建国前,工人无劳保用品,厂矿无安全设施,伤亡事故经常发生。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李宗岱逼迫工人在一个支离破碎的富矿洞采矿,造成大塌方,30多名工人惨死。
    1950年,全县厂矿、企业开始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卫生制度,贯彻安全法规。对部分工种发放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并制定女工保护制度。劳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安全管理,企业培养了一批安全管理技术人员。1964年,县人委发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严格控制加班加点。1975年,设立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企业健全安全组织,设安全检查员。劳动局设专职矿山监察员、防尘毒监测员和锅炉监察员,定期巡回检查。1980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全年发生事故比1979年下降13.1%。1983年,重点检查了28个厂、13个矿的安全生产,发现415条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1984年,劳动局按劳动人事部通知,参加矿山工程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1985年,全县13个黄金矿山单位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受到冶金部、国家黄金总公司嘉奖。
    招远县职业病防治,主要是黄金矿山工人的矽肺病防治。李宗岱开办金矿期间,矿洞里粉尘弥漫,工人无防护用品,矽肺病患者较多。建国后,黄金矿山采取湿式作业,设有大型通风机通风排尘。接触尘毒的工人配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面罩,尘毒严重的地方,工人经常调换。工人定期查体,预防职业病发生。1983年,普查全县31个扬尘厂矿,2300多名接尘工人,确诊为矽肺病者,及时给予治疗。
                          第五节       劳务外援输出
    1953年,莱阳专署先后从招远调用4019名民工支援国防建设。1956年,又调用临时工6922名,分别支援河南、沈阳、长岛、海阳、蓬莱、日照等地,其中小车工415名,粉丝技术工300名,木工203名,瓦工2630名。同年,还调出固定工400名,主要去北京、广东、青海做厨师和粉丝技术工人。1958年“大跃进”期间,招远调出7217人(其中正式工5737人)支援外地,其中去青岛1800人,去烟台2147人,支援黑龙江800人,去济南铁路局200人,去南墅石墨矿304人。1959年,又发动1700名青年支援黑龙江边疆建设。
    1980年后,县内建筑业开始到县外开辟劳务市场。1984年,到新疆、东营、宁津、烟台等地进行建筑施工人员达1300人。1985年9月,始派建筑工人到科威特施工,先后派出3批137人,其中瓦工98人,木工31人。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一节     干部来源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干部大部分从当地小知识分子和贫苦农民中选拔录用,部分干部由上级党委、政府选派。建国后,干部来源主要有社会招收、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渠道。
    社会招收   1948年,招北县从村干部和农村优秀青年中招收提拔干部166名,其中男156名,女10名。1951年,招远县人事科联合有关部门成立招收委员会,到1956年,招收干部380名。
    1965年,根据省、地委组织部指示精神,从农村知识青年中招收44名“服役制”干部。1973~1976年,选拔培养了一批不脱离农村、不脱离生产劳动、不脱离农村报酬的“三不脱离”干部,后逐渐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79年,将15名“社来社去”的大专毕业生招收为国家干部。1979—1980年,从社会上招收有农村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干部、闲散科技人员、中医药人员及银行干部138名。1984年,将9名电大毕业的在职工人录用为国家干部,调整了工作。
    1984年,改革干部制度,试行干部选聘合同制,打破“铁饭碗”。在全县选聘合同制乡镇干部82人(男60人,女22人),平均年龄23.5岁,聘期3年。1984~1985年,县直部门从农村选聘合同制干部76名,平均年龄27岁。1985年,公开招考录用干部,全县参加考试的269人(以工代干168人,待业青年101人),116人被录用。
    从60年代开始,在工人中选拔积极分子“以工代干”,通过考验,符合条件的逐渐转为国家干部。1978年,为222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转干手续。1983年,对以工代干进行整顿,办理转干339人。1985年,60余名以工代干人员通过考试转为国家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    1949年,开始接收军转干部,至1959年,陆续接收200余名。1963年,接收省人委、财办分配给招远支援财贸战线的军转干部63名。1965年,接收军转干部26人。1976年,开始大批接收军转干部,到1985年,共接收8批703人。1980年,对1969~1975年军队复员干部143人改办为转业,进行安置。
    毕业生分配    建国后,人民政府开始对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对旧有知识分子适当安排。毕业生分配中,掌握人尽其才、专业对口的原则,并经常对毕业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使用不当问题。1960年,对全县中专以上的专门人才进行登记,建卡管理,为3名使用不当的中专毕业生调整了工作。1950~1966年,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524人。1967~1978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57人。1979—1985年,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262人,从外地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439名。
                          第二节     干部队伍构成
    招远县党组织及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来,干部队伍逐渐发展壮大。1946年,招远、招北共有干部330人,1949年发展至608人,1954年达到1204人。1960年,进行精简,保留554人。70年代后,干部队伍迅速扩大。1985年,全县有干部581 0人。干部队伍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从性别上看,女性所占比重逐渐增大。1953年,女性占干部总数的10.3%,1985年达到21.6%;从文化程度看,干部队伍逐渐向知识化方向发展。1954年,干部队伍中仅有大中专毕业生2人,占干部总数的0.2%,1985年,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达2687人,占干部总数的46.2%;从年龄结构看,干部队伍逐渐走向年轻化,特别是领导干部。1984年,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16处乡镇党政正副职100人,平均年龄为38.5岁,比调整前下降2.7岁。


                          第三节      干部编制
    1950年1月1日,招远、招北县合并,核定干部编制1019人,其中县区党群系统410人,政府系统252人,公安系统42人,粮食、税务、银行、联社等部门315人。同年进行整编,核定干部编制为723人。随着干部队伍扩大,不断出现超编现象。1958年,整顿干部编制,减少干部651人。其中党政群系统减少242人。1959年,人事科协同组织部制定机构编制方案,控制工作人员的增加。1961年,调整县级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掌握因事设人充实基层的精神,解决人浮于事的现象,调整后编制总额由396名减为309名。1962年,进行机构调整、整顿,全县撤销22个单位,精简下放干部399人,其中党政群系统精简162人。
    1967年“夺权”后,党政机关瘫痪,人员编制混乱。1968~U69年,将原县直39个单位合并为6个单位,干部职工535人减为96人,精简人员去工厂、干校和农村劳动。
    1978年,县革委人事局成立,编制管理逐渐走向正轨。1980年,对县直39个临时机构进行精简,撤销20个,其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工作。1981年成立招远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同年,核定全县干部编制,县直机关定编为578人,留机动编制5人,实有干部545人。政法系统核定编制158人,实有196人。1984年机构改革,整顿编制。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为598人,实有603人;乡镇干部编制为513人,实有536人。


                          第四节     任免调配
    干部任免    建国后,县政府任免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承办手续。1957年,国家颁布《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县人委任免工作人员范围是,县人委正副科局长,人委正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公安、税务等局的股长、所长,区公所正副区长,县属重要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1967年人事科撤销后,干部任免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8年设人事局,县革委任免干部手续转由人事局负责。1980年后,县政府委办局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政府委办局副职,局级企事业单位正副职,比局低半格的单位正职,由县政府审查任命;县直厂矿企事业单位正职,由县委组织部、企业政治部同意提名,县政府委托人事局公布。
    干部调配    人事部门根据下管两级的管理权限,遵循“计划调配,突出重点,专业对口,促进千衡,尽可能照顾干部实际困难”等原则,合理调配干部。1953年,根据编制的余缺,对干部进行调整。1959年,根据中央工农商并举的方针和财贸干部归队精神,安排86名财贸干部归队,同时选调42名干部充实人民公社,抽调60名干部充实农林水、文教、工交、政法等系统。1961年,调整调配干部524名,精简下放324名。“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调配由组织部门负责。1978年人事局成立后,干部调出调入,着重解决夫妻分居和引进科技人才。1979年,调入干部20名,其中技术干部1.7名。1980年,县内调配干部236名,其中技术干部调整151名。1984年,引进科技人才49人,县内调动529人。
    1984年11月,下放干部调配权限,简化调配手续。县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工作人员的调动,由人事局研究,经县政府分管县长同意后办理。县直设有政工科或专职政工干部的商业、供销等27个单位,在本系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办理调整调配手续。政府机关(包括局级企事业单位和比局低半格的事业单位)干部调动和跨县、跨系统调动等,仍由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五节    干部考察奖惩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专人负责干部的考察、使用和奖惩工作。1944年,招远、招北县委组织部对干部进行全面考察总结。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监察委员会,负责干部惩戒、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干部提拔使用时,贯彻自下而上征求群众意见和自上而下考察了解的方针。1954~1958年,对党政群、企事业的干部进行全面审查,查出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干部250余人,分别给予处理,做出结论。1958年,县人委设监察室,负责原监察委员会的工作。1960年撤销。1962年,人事科改称人事监察科,负责国家监察工作。1963年,受理干部违纪案件13起,接待人民来信来访58人次。“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考核奖惩无定制。1976年后,每年考核干部1~2次。1981年,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制定干部奖惩条例,首次在县、社机关干部中开展评比奖励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采取百分考核办法,做到功过分清,赏不虚施。1983年,设立责任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责任制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工作。1984年,对县、社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修订补充,改部门责任制为部门首长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首长负责制。1981~1985年,进行了4次评选授奖,受各种奖励的单位82个,工作人员1284人次。1984年,对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帮派思想严重的、打砸抢分子“三种人”进行清查,查出打砸抢分子1人,犯严重错误的1人,犯一般错误的14人,分别给予处理。

                          第四章  工资  福利
                          第一节    工资制度
    薪金制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实行带有封建俸给色彩的薪俸制,银行、邮政职员及教职员工实行类同雇用工资性质的薪金制。1938年,国民政府县长月薪200元(法币),秘书、审判官100元,科长90元,一等科员40元,二等科员35元,杂员15~20元。银行、邮政职员月薪15~20元,教职员月薪20~25元。
    雇用工资    建国前,工商业、手工业雇用工人多实行薪金制,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工资私立,因而工资形式多样,标准不一。
    玲珑金矿矿工工资属资本主义性质。1911年,井下工日工资300文,选矿工100~200文(当时100文钱可买1.5公斤高梁)。1937年,日本技师月工资5万日元,办事员1.6万日元,井下领工6000日元,井下工人2100日元,搬运工1500日元。
    农村雇工抗战前实行货币工资。日军侵招后,物价不隐,改为实物工资,年工资50个400公斤玉米。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贯彻胶东行署《改善雇工生活办法》,开展提高雇工工资的斗争,规定雇工年工资不得低于通粮250公斤。1944年,进一步开展提高雇工工资斗争,规定雇工年工资不得低于通粮301.5公斤。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业仍实行雇用工资制度。1957年公私合营后,基本实行了社会主义工资制度,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78年后,随着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产生了新形势下的雇用工资,雇用工资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水平。
    供给制     建国前,对党政干部和部队官兵、企事业中部分领导人员,实行带有“按需分配”因素的低标准军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按统一标准发放菜金、食粮、服装等。供给制工作人员直系赡养亲属享受工属待遇,村政府派人代耕。1945年,执行胶东行署规定的供给制标准。1949年,华东财委颁布了统一的供给标准,执行至建国后。1951年,执行全国统一的供给制标准。
    1952年7月,根据政务院下达的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行工资分制(也叫小包干),将服装、伙食、津贴,由过去的发放实物改发代金,原来的保育费、保姆费、妇女卫生费、老年优待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分29个等级计发工资。二十三级干部100个工资分,折合人民币24.46元。
    1954年6月,全县供给制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大包干制度,全部费用按等级包干发给。
    货币工资制    从1952年开始,分期分批将供给制人员改为工资制。1955年,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尚在实行供给制的4031名工作人员,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按30个工资等级,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二节     工资调整
    1956年6月进行第一次全面的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改进工资等级制度,建立定期的升级制度。同时,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和津贴制度,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改革后,县供销社系统每人平均月工资42.62元,比改革前增加了9.26元;商业系统职工平均月工资41.40元,比改革前增加了4.4元;党政机关每人平均月工资59.50元,比改革前增加了2.3元。
    1959年11月,根据烟台专署党组关于1959年调资的通知,对工人工资进行调整。工业、交通、建筑、城市公用事业的工人升级面为30%,职员升级面为10%;农林、水利、商业、饮食服务业升级面为5%;其它机关事业升级面1%或2%。
    1963年,根据省劳动力办公室下达的《关于1962年调整工资工作的安排意见》,企事业单位职工4995人调整工资,月增工资额69535元。同年,对手工业工人进行套级、靠级和升级,对商业、饮食服务业、粮食、供销部门工资标准作了适当修订,为35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了工资。
    197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或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全民所有制单位11002人调整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工资3.7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2405人调整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工资3.15元。
    1977年8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140个全民所有制单位3637名固定工、77个集体所有制单位1624名固定工提高工资。
    1978年11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和省劳动局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10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60人升级。
    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2931人、干部1990人和集体所有制工人1227人、干部143人升级。
    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决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体育工作者的工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1976年前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普调一级工资,个别成绩突出的可升两级,全县2630名职工升级。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1981年未列入调资范围的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88个单位的1791人升了级(其中181人升两级),每人平均月增工资7.16元;集体所有制6个单位306人升了级(升两级的1人),每人平均月增工资6.4元。
    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精神,为全县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列入调资范围的单位173个,升级4959人(其中48人升两级),月增工资额35010元;补齐级差4人,月增工资额4元;冲销附加工资1133人,每月冲销2145元;冲销保留工资48人,每月冲销453元。
    1984年,对执行八级工资制的职工工资标准进行简化归并,全县47个企业,4161名固定工工资纳入新标准,每人平均月增工资7.4元。商业、县社、粮食等行业统一工资标准,684名职工靠级,每人平均月增工资1.55元。 
    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1985年7月,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基础工资、工龄补贴和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等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改革同时,招远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改革共为全民所有制单位3985名固定工、合同工套改    新工资标准,每人平均月增工资4.42元。升级4157名,每人平均月增工资9.81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6917名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每人平均月增工资3.91元。升级6945名,每人平均月增工资10.15元。新进厂的国营企业1103名职工和集体企业1296名职工适当提高了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工资6.75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6615人,就近套级和进入职务最低等级的615人,高套一级的5696人,按新标准定级的156人,每人平均月增工资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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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津贴、奖励
    津贴、补贴    主要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特殊劳动消耗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工作、生活的额外支出。实行供给制时期,一般每人每月发给津贴费3元。实行货币工资制后,津贴、补贴的种类逐渐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高温临时补贴    从事高温工作的工人,发给临时补贴,每人每天0.2元。
    夜班津贴    前夜班0.2元,后夜班0.3元。1980年改为大夜班0.4元,小夜班0.3元。 
    矿山井下补贴   1963年,矿山井下工人开始实行矿山井下津贴。1979年对井下津贴进行修改,根据工种、岗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等,分别为每人每日0.6元、0.5元、0.4元。
    冬季取暖补贴    每人每年12元。
    夏季防暑降温补贴    1978年开始,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年发给防暑费9元,从事一般高温和露天作业的每人每年6元。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年2元。1985年,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每年改为12元,一般高温作业的每人每年9元,从事一般工作的、企业科室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6元。
    粮价补贴    国家提高部分粮食销售价格后,为使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从1956年开始,每个职工每月发给粮价补贴2元。1979年招远提高工资区别时,用增加工资的四分之一冲销粮价补贴。1979年11月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粮贴。
    自行车补贴    1976年开始执行自行车补贴,每人每月发给自行车费1.5元。 
    副食品补贴   1979年11月,国家提高几种主要副食晶价格后,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979年1月开始,中小学公办教师试行班主任津贴。学生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36~50人、50人以上的,中学每月分别发给班主任5元、6元、7元的津贴费,小学分别发给4元、5元、6元。
    洗理费   1980年9月起,增发职工洗理费。企业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2.4元;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男2元,女2.5元。1985年改为男4元,女5元。 
    肉价补贴   1985年开始发给职工每人每月肉价补贴5元,户口在农村的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
    工龄津贴   1985年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发工龄津贴,每年按0.5元计,最多不超过20元。教师、护士除工龄津贴外,还增发教龄、护龄津贴。
    奖励    建国初期,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设立单项奖。1958年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取消单项奖。1961年,设立单一的综合奖。1966年后,奖励制度取消。    1978年后恢复。企业必须超额完成计划规定经济技术指标后,才能发放奖金。奖金的提取一般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贡献大的企业可以多提一些,但最多不超过16%。奖励方式灵活多样,有综合奖、质量奖、安全奖、原材料节约奖等。80年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实行了奖励制度。
                          第四节      职工福利
    建国前,资本家对工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概不负责。1951年2月,招远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劳动保险。职工遇到生、老、病、伤、残、死等情况,发给补助费、医药费、退休退职金、抚恤金等。70年代,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都实行劳动保险。同时,各单位兴办职工食堂、浴池、俱乐部、游艺室等集体福利事业,兴建职工宿舍楼、幼儿园,解决工人后顾之忧。
    伤、病、残、亡待遇   因公负伤医疗费报销。住院治疗时,伙食费每人每天0.8元。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安排适当工作。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死亡时,按因公伤、残、亡待遇处理。因公死亡,发给3个月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死者本人工资的30%,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死亡,发给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发给直系赡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离、退休职工死亡按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处理。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1951年,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1952和1955年,先后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工人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1958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安排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和待遇。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把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统一为一个标准。
    1958年,招远县结合干部整编,首批安排379名干部退休退职。1961~1963年,对干部工人精简下放,干部按退休处理37人,退职279人,工人按退休退职处理16人,均按规定发给补助费。1964年,对精简回乡人员进行普查,26人由退职改办为退休。“文化大革命”期间,陆续有少量干部、工人离、退休,但管理安置工作很差。1975年后,职工退休逐渐增多。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对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进行了修改。按新规定,1979年为退休干部、工人增加了退休费,12名干部由退休改办为离休。1980年和1982年,国务院先后下达《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两次放宽离休条件。按文件规定,198l、1983年先后为65名、711名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改办为离休。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达《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提高了这部分人的待遇。1983年和1985年,根据上级指示,对离、退休干部职工生活补贴进行了两次调整提高,对1961~1965年精简退职的干部职工按月发给15~20元的补助费。到1985年底,全县共安置离休干部1260人,退休干部480人,退休工人1900多人。
    公费医疗   1950年,实行供给制的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公费医疗。1952年,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厂矿企业普遍实行公费医疗,各单位先后建起卫生室。职工出厂就医,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医疗费凭据报销。1963年,实行包门诊费、住院费和定就诊医疗单位、保健医生、报销制度的“两包三定”办法。80年代,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
福利费    为解决职工特殊困难,50年代开始,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或人数,提取福利费。1970—1985年,全县共提取福利基金7195万元,用于职工困难补助198万元,医疗费1567万元,福利设施5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