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编 民 政
第一章 拥军 优属 第一节 拥军、支前 抗日战争时期,招远、招北县人民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支援抗战,先后有2700余人被输送到主力部队。农民抗日自卫团毁坏敌人的公路、电线,为抗日军队运军粮、送情报、护理伤员,儿童团站岗放哨,妇救会织布,做军鞋、军衣等。到1945年8月,两县支前活动达13535人次,运粮45万公斤,妇女织布14430匹,做军衣1500套,军鞋36万双,鞋垫39万双,慰问袋40万个。同时还慰问部队花生果10.8万公斤,粉丝1.95万公斤,猪7280头,鸡7.22万只,鸡蛋9000公斤。 1946~1949年,招远、招北两县人民又全力以赴支援解放战争。1946年11月,为支援掖县粉子山战斗,共出担架1600副,牲口600头,民工10060人,运送粮食32.5万公斤。1947年大参军,两县有18000余名青壮年入伍,共出动常备支前担架、运输队8批1.7万余人,临时担架队23批3.3万余人。1948年9月,两县组成5000余人的担架团,支援淮海战役。其中,招北支前三大队二中队的五、一小队荣获华东支前司令部授予的“快速小队”称号,六分队荣获“钢铁担架分队”称号。1949年,两县担架队随军渡江。在历次支前任务中,招远、招北两县共牺牲民工民兵47人,涌现出支前模范功臣849人。 建国后,招远人民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中,捐献飞机大炮款约15亿元(旧人民币)。对招远驻军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物资供应上优先照顾。仅1953~1954年,供给面粉150余万公斤,烧柴200余万公斤。 第二节 优待、抚恤 招远优抚工作始终贯彻党的“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做到政治和物质并重。在政治上,党和政府经常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逢年过节,组织群众为烈军属挂光荣牌、光荣灯,贴春联;在物质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干部群众,从拨工助耕到定户代耕,开展多种形式的优抚活动。不少村庄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实物募捐,所募物资有粮草、现款、农具等。建国初期,县政府决定,因烈军工属较多而负担过重的村庄由负担较小的村庄帮助。如齐山区梁家到孙家夼村,磨山区宁家到阎家村等代耕。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一次性补助。1953年,国家拨给补助款14.37万元。1955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3498户,复员残废军人1186人。1963年,国家拨给补助款28.83万元。1973年,拨给30.29万元。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形式又由劳动工分改为现金。烈属优待标准为一个劳力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义务兵为二分之一,其他则以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为限。1984年,全县累计享受优待的25671户,优待金总额为620.42万元,优待粮食25.86万公斤。1985年,国家拨补助款148.20万元。同年,实行乡镇统筹优待,优待款夏、秋两季分别兑现20%和80%。 抚恤,分牺牲、病故和伤残抚恤。全县有烈士4444人,其中抗日战争牺牲1365人,解放战争牺牲2690人,抗美援朝战争牺牲291人,因公病故和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98人。对烈士除了树碑立传进行褒扬外,还对其亲属进行优待抚恤,不同时期抚恤标准和形式也不尽一致。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业人口1687人,每人每月平均20.26元;非农业人口8人,每人每月平均26.88元。 1943、1946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伤残军人年抚恤猪肉(折现金):特等120公斤,一等60公斤,二等36公斤,三等17.5公斤。1946年,招远、招北县在乡特残11人,一等476人,二等871人,三等648人;在职伤残军人8人。1963年,全县有特残2人,每人年抚恤金72元;一等35人,每人年抚恤金60元;二等781人,每人年抚恤金37.82元。对1422名三等伤残军人给予临时补助,年平均每人20元。另外,全县还有重残荣誉军人散养者8人,从1957~1985年,共发抚恤款98675.48元。 1950年,对全县革命伤残人员进行残情鉴定,重新评定等级,换发新的荣誉证件。到1985年,共换发证件5次。1985年,进行普查建档登记,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2360人,伤残工作人员15人,伤残人民警察2人,伤残民兵、民工46人,共计2423人。
 第三节 烈士褒扬 1943年9月25日,赵家沟村民兵赵书策,为保卫驻该村的北海银行而牺牲。1945年,招远、招北县政府授予其“民族英雄”称号,并将赵家沟村改名“赵书策村”。同时,为纪念在莱阳万第战役牺牲的战斗英雄臧述,高山区政府将其家乡史家村改名“臧述庄”。 1945年7月,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在齐山山巅建成“抗日殉国烈士纪念塔”,塔分5层,高15米,系六角形砖石结构。一层正面大理石刻有“抗日殉国烈士纪念塔”几个字,其余五面刻有碑文和县籍烈士名录,计军队烈士317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殉国烈士50人,抗日人民殉国烈士19人,共386人。二层为暗窗。三层六面分别书:“革命先锋”、“血债血还”、“英名永垂”、“精神不死”、“人民榜样”、“民族之光”。四层正面是五角星,其余五面分别写有“为、正、义、而、战”。五层用青砖砌成,顶端有1个红五星。塔左右散葬烈士49人。塔前坡建1座大型公墓,墓碑载齐山区烈士42人,高山区烈士73人。 1946年,中共招远、招北县委、县政府和各界救国会代表两县人民,对在革命战争中作出重大牺牲和贡献的革命家属,授予“一门三英雄”或“一门五英雄”金匾,予以褒奖。共授金匾13块。 1960年春,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在城西初家山东麓修建“西山革命烈士陵园”,将全县散葬烈士957人移葬墓区。墓区共分12层,成梯形,占地57.6亩。两侧有边道,中间是条形花岗岩铺成的甬道,直通主墓。主墓葬为1940年灵山战役牺牲的胶东五旅十四团政委张咨明。1985年,为主墓树碑并于西南方修建亭子1座。每年清明节,全县人民前往陵园,向先烈敬献花圈,祭扫陵墓,缅怀先烈。 1954年6月,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登记,查明革命烈属3189户,病故军人97人,失踪军人924人,复员军人6485人。1981年,县民政部门组织编写了《招远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第二章 安 置 清末民初,募兵年老,或被淘汰,或老死军营。30年代,招远在外从军当兵者回乡之后,旧政府不予安置,大都穷困潦倒。 新中国成立后,复退军人安置成为地方民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1950年秋,成立“招远县复员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西曲城村。1951年,迁至招城与民政科合署办公。1952年改名“招远县转业复员建设委员会”。1960年秋,改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荣复、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旨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尽量做到面向农村,合理安置,负责到底。在住房、治病、婚姻、公勤、子女就学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 建国前,全县接收复员军人210人,伤残军人824人。1950—1957年,接收复员军人3918人,荣誉伤残军人1600人,安置在农村的4414人,参政1104人。1958~1985年,接收复员军人397人,退伍军人20790人,伤残军人28人,共计21215人,其中安置就业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3570人,安置为县市合同工的1250人,回农村16395人。1960~1985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34人,其中城镇安置16人,原籍安置18人,其家属也都得到了妥善安排。1982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3层住宅楼2幢,面积2640平方米。1985年8月,成立招远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第三章 救 济 第一节 救灾救济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始终重视救灾工作。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群众互济,国家救济”等原则,一般采取以工代赈,豁免田赋,减轻勤务,助资采矿,移民开荒,贷款支农等方式进行救灾扶贫。 1949年7月26日,招远、招北县遭受暴风雨袭击,招北县的垛石、金山、纪山、张画4区285个村的群众突患急性霍乱、肠炎、痢疾等,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力抢救,注射疫苗11万人次,及时控制疫情蔓延;同时,县委书记、县长还亲自带领80%的县直干部奔赴灾区,组织群众互济粮食8429.5公斤,分发救济粮95250公斤,救济衣服118件。 1950年2月,成立“招远县生产救灾委员会”,下设急救、工赈、供销、巡视4个组和办公室,半年内发放救灾粮23500公斤,组织灾民“以工代赈”获粮15518公斤,花生饼35700公斤,发放早熟粮、菜种2630公斤。10月,全县发放救灾款5.91万元,棉花2000公斤,棉布100匹。 1952年5月,全县发生蝗灾,受灾面积达80平方公里。县政府立即成立灭蝗指挥部,发动7万名农民进行捕打。1953年6月13日,全县7个区35个乡遭受雹灾,县委书记、县长带领县直70余名干部深入灾区,慰问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济款5000元,调粮20.1万公斤,供销社廉价出售豆种19.25万公斤,银行贷款2万元。三年经济困难期间,全县农村供应返销粮1129万公斤,统销粮274.5万公斤。 1962~1963年,支援鲁西灾区干菜4万公斤,地瓜干7500公斤,干萝卜丝(干)2500公斤。1963~1965年,全县发放救灾款191760.27元,棉布53408米,棉花4192.5公斤,衣服84件,鞋170双,灰毯80床,粮食153921公斤,共救济16336户,58732名灾民。1980年后,全县因遇历史上的严重干旱和1985年受九号台风侵袭,政府共拨救济款760053元,减免农业税2733573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 1375年(明洪武八年),招远曾在县城北门里设官办“养济院”一所。以此安流民,收弃婴。清代沿袭,民国废止。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关心人民疾苦。1965年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对全县享受退职待遇的16名职工发放救济款9105元。1975年,享受退职待遇27人,发给救济款9532元。1985年,达127人,救济款3.9万元。1980年,开始对党、政、军、事业等机关干部和劳保职工病故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者进行定期救济。1985年,享受救济者186人,年救济款为52568元。1983年,对宽释国民党回乡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亦进行定期救济,到1985年,全县有4人享受救济,共发放救济款720元。 在救济工作中,除了救灾救济和以上定期定量救济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的社会困难救济。1951年,全县发放社会救济粮6345公斤。1955年,发放救济款41676.83元。1965年发放146957.27元,其中,修房救济60793元,病困救济3193.98元,特困及孤儿救济34913.15元,优抚救济48057.14元;救济布29408米,棉花2192.5公斤,衣服24件。1985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2.5万元,减免农业税8.28万元。
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聋哑学校 招远县聋哑学校于1973年10月建成招生,到1985年,共招收学生168人,学制9年。有教职员工29人,校舍63间。学校除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外,还要进行生产技能训练,男生学木工,女生学缝纫。已毕业的59名学生大都安排在县或乡镇办福利厂就业。19岁的哑女张莉,擅长绘画,被县福利综合加工厂安排搞制版设计工作,她勤学苦练,业务素质提高很快。1985年12月,在省举办的残疾人美展中,获绘画三等奖 第二节 养老院、幼儿园 1958年秋,全县成立幸福院130处,入院1319人,其中烈属179人,军属146人,“五保”户414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580人。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幸福院大部分解散。1960年,4月6日,县政府批准建“招远县革命烈属养老院”1处,收容孤老烈属57人。80年代,乡村养老院恢复发展。1985年,全县共建乡镇、村两级养老院9处,(其中乡镇办2处),入院老人72人,有服务员16人。 1952年,县人民政府创办机关幼儿园。1958年,突击办起622所队办幼儿园,入园幼儿30684人,占幼儿总数的90%以上。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队办幼儿园大部分解散。此后有所发展。1978年后,发展迅速。 1985年,全县有幼儿园642处(其中示范性幼儿园94处),入园幼儿25327人,幼儿教师847人。 第三节 福利工厂 1985年,全县办福利厂、店36处,共有职工944人,其中安置残疾者428人,贫困户98人,优抚对象68人,其他350人。 福利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有:灯具、皮鞋、家具、烟花、鞭炮、风衣、雨衣、食品、油漆、工艺美术品、毛毯等。共有固定资产总额174.13万元,流动资金332.91万元。年总产值571.59万元,利润39.02万元。
第五章 婚姻 丧葬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清末和民国时期,由于受封建婚姻制度影响,父母包办和纳妾、早婚、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等现象较为普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推行男女平等的婚姻自由制度。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内开始试行婚姻登记。1953年3月,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在一区北关乡和八区山李家乡进行婚姻法贯彻试点,然后在全县推广实行。1955年下半年,执行内务部《婚姻登记法》,健全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制度。1981年,执行民政部发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建国以来,结婚高峰为1980年的8190对,离婚高峰为1953年的503对,复婚高峰为1984年的27对。1985年,全县批准登记结婚的7311对,离婚129对,复婚9对。 婚姻登记工作,自1950年起,一直由县民政科(局)管理,登记手续由区(公社、乡镇)具体办理。结婚登记要求是:男女双方持村(队)或单位介绍信,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者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登记要求是:着力于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给予登记离婚。在离婚中,如对重大纠纷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节 丧葬改革 木棺土葬旧习沿袭至20世纪60年代末。 1970年6月,在县城西烈士陵园南侧,建立火化场,开始推行火化制度。70年代中期,除幼儿外,基本上达到死者全部火化。1985年,火化场有新、旧火化油炉3台,场房62间,设有殡仪厅、火化室、接待室等。建场以来,累计化尸38855具。
第六章 支边 移民 第一节 支 边 1952年6月,全县发动第一批306名青年妇女去新疆支援军垦建设。其中18~20岁者86人,21—23岁者140人,24~26岁者80人。1954年4月,第二批300名青年妇女又去新疆工作,年龄扩大到35岁。1959年8月,全县1700人奔赴黑龙江省垦荒或充实军垦农场,其中男性814人,女性886人。未婚者1367人。 第二节 移 民 1960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烟台专署指示,在全县动员697户3390名群众到辽宁省辽阳市插村定居,其中:城关公社168户,829人;罗山公社171户,827人;勾山公社148户,732人;纪山公社80户, 364人;金岭公社80户,377人;齐山公社30户,151人;界河公社20户,101人。另有缓迁孕妇和生小孩者9人。 1959~1960年,县内因兴修水利,将库区内20个村2466户居民移住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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