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机关政党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逐级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机关必须认真受理,及时妥善处理。
二、信访人反映问题,凡属控告、检举、申诉、请求解决问题,应先向当地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不服上述单位处理的,可持原处理单位《答复意见书》向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未经当地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的,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走访反映问题应到有关机关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室,不得在办公场所和领导人驻地滞留、滋事,不得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依法执行公务。
四、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组织、串联和煸动集体上访。
五、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以走访形式反映问题,上访人应当遵守上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七、严禁防碍铁路、公路交通秩序;严禁进行或者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
八、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禁占据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严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不得以静坐、演讲、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张贴大小字报、悬挂横幅示牌、绝食等方式表达意愿和要求。
九、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对妨碍信访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举挂横幅的,予以制止并收缴;对不听劝告,冲越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的,强行带离现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劳动教养;对煸动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搞打砸抢的人员,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