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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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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文号)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

火化证明

烟人社字【2018】149号

不需提供

2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1013

继承人资格证明

烟人社字【2018】149号

承诺书

3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0

工伤认定决定书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内部核查

4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0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内部核查

5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0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内部核查

6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1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内部核查

7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核定支付372014022001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内部核查

8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劳动保障部令)

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

9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劳动保障部令)

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

10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

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内部核查

11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告知承诺制

12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内部核查

13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372014022004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核查

14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372014069000

提供单位工作经历证明

关于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资格审查复核工作的通知(鲁人社鉴〔2019〕11号)

取消,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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