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医疗保障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异地安置备案37203601100Y | 户口本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居住证明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19]8号)等文件要求 | 医保部门 | 公安机关 | 参保人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
2 | 生育医疗费结算372036016761 | 结婚证、出生证明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 医保部门 | 民政部门、卫健部门 | 参保人生育出院时,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直接进行结算 |
3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372036678000 |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 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 | 1.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2.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后,开具《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发送至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医疗保险转移类型变更信息表》;4.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保险转入手续。 |
4 |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372036679000 | 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 | 1.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2.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后,开具《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发送至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3.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医疗保险转移类型变更信息表》。 |
5 | 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37203601200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技护人员执业证书、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医保部门 | 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评估时,需根据《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烟人社规〔2018〕3号)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流程(试行)》,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护人员职业证书、职称证书;开展血液透析或康复的,需提供相关培训或工作经历;开展生育医疗服务的,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复训证明。 |
医师、护士和技师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工作 |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32号) | 卫健部门 | ||||
医师、康复治疗师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3个月以上在综合医疗机构康复部门或者二、三级康复医院从事康复治疗工作或者接受培训经历:技师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合格证; | 《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7〕51号) | 卫健部门 | ||||
医师及助产士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训证明 |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 卫健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