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信息>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招远市住建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浏览量:

字号:

招远市住建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      定      依      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住建部门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


3

工作场所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700000117093

1.【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行政审批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


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


10

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


1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


12

社会保险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3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人社部门



13

身份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3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公安部门



14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公安部门



15

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16

学历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教育部门



17

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18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四条第(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19

职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3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人社部门



20

职称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人社部门



21

注册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住建部门



22

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委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18年修改),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



23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4.23)第二节: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



招远市人防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试行)


证明
材料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开具
单位
备注
1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一、项目建议书。(二)提交材料。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3.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4.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项目所在地国土主管部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一、项目建议书、(二)提交材料。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3.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4.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评审专家
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8.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招标机构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8.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
5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8.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8.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规划主管部门
7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
8建筑工程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评审专家
9人防工程安全保护方案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370143008000【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施工单位
10人防工程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370143008000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评审专家
11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合格文书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四、开工报告(二)提交材料1.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5.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6.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7.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8.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消防主管部门
1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70143004000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财政主管部门
13地质勘测报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70143004000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部委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4月21日 国人防〔2015〕103号):“对建设单位申请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缴费进行易地建设的,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明确的4个限制条件,建设评估制度机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进行准确评估,并要求提交具有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评估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能建或不能建的决策后下达批复文件……”
地质勘测机构
14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70143004000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国土主管部门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371043006000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部委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土主管部门
1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3701430050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部委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二章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主管部门
16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3701430050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主管部门
17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43007000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371043006000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部委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43007000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9人防设备检测(验)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43007000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检测机构
20人防设备出厂前产品质量检测具合格证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1043007000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检测机构
2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370143003000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3.【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4号:“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3.【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4号:“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371043005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空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1043009000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22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370143006000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7年10月12日,鲁防发[2017]11号)一、项目建议书、(二)提交材料。1. 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2. 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4.指挥所、疏散基地建设项目需提报选址批准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交材料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3.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4.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评审专家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