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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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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现就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证明事项清单范围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权利归属证明,如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等。

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二、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为保障同一系统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证明事项范围、名称、标准等基本一致,切实方便群众查询办事,也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奠定基础,省级行政机关梳理编制本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各级行政机关编制本机关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关于省级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目前我省已有35个省级行政机关编制形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将国家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我省实施的证明事项、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保留的证明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二)调整编制市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各行政机关应对照本系统省级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对前期编制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编制本单位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并于8月31日前报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司法局三楼)备案,纸质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加盖公章,电子版报至邮箱。没有符合条件证明事项的单位要书面反馈。

各行政机关调整后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生成.pdf文件,于9月1日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的“证明事项清单”专栏公布,也可以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

(三)加强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5日内,报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对照本机关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逐项与开具单位充分协商,论证方便群众办事的具体措施。对于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等办理的,或者能被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对于确需当事人提供证明的,进一步研究细化办事指南,依法简化证明内容和办理方式,逐项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联系电话:8235195, 8091731

公务邮箱:zyzfjd@yt.shandong.cn

附件:1、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格式文本

2、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招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0年8月20日 

证明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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