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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9769 成文日期: 2021-10-12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6-12-31 有效

【本级政策解读】《招远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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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招远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明确市政府、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驻招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说明:

一、制定背景

我市高危行业领域众多,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安全生产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安全生产监管压力大。2016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我市参照制定了招远市的相关规定。机构改革后,各职能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21年7月2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于9月1日开始实行。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各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招远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3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招远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招政发〔2020〕31号)。

三、出台目的

解决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各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自己管什么、怎么管、管不好会负什么责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构建起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全链条体系。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体制和制度。

(二)政府职责部分(5-7条)。明确了市政府、镇(街道、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

(三)部门职责(8-38条)。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教体局等30个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职责。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39-44条)。规定了保障行政责任制落实的三项监督措施和行政责任制未落实的三项责任追究措施。

(五)附则(45-47条)。对《规定》的解释、补充和实施日期做出规定。

五、主要特点

《规定》进一步明确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体制和制度,在上级文件的基础上,深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化厘清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对烟台市与我市不一致的部门职责进行了分解,同时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级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工作不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情形,全部明确了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具体举措。文件旨在深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联系单位: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刘坤

联系电话:0535-825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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