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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20728 成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3-09-23 有效

【本级政策解读】《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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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推动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的积极性,发挥好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第七号总河长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参与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河湖长制工作不断走深走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三、政策目的

为不断加强河湖生态治理,完善长效管护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发挥好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共十三条,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实际,主要明确了举报事项、举报信息认定、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通过制度机制硬约束,促进全社会共同监督举报破坏河湖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河湖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占河湖或对河湖造成破坏、污染的行为。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涉河湖违法行为;人为破坏河床、堤防、坝体、水闸等行为;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人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对我市境内涉河湖违法行为的首次举报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如涉嫌违法行为及具体时间、地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同时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根据调查需要,举报人应提供现场指证、证据固定或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配合支持。

(一)举报方式

1、拨打举报电话:0535-8213727、0535-8210180,向接听人说明是否有奖举报。

2、来访、快递、信函请到招远市河长制办公室(地址:招远市温泉路 335 号,收件人:招远市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65400),快递、信函中须注明为有奖举报。信函内应附具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的应分别提供);个人直接送达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个人信息。

3、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信息。

(二)举报处理

举报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举报的接收、登记、核实、认定、回复、建档、奖励等全程工作。有奖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后次日起,在30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应奖励金额等做出认定,填写好相关材料并附具现场照片和相关资料等全部工作。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跨区域的违法案件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并依法处理,最迟在60日内完成最终认定工作。有奖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后次日起40日(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跨区域的违法案件70日)内要将核实查证结论告知举报人。

(三)奖励金额

本办法实行“一件一奖”原则。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按照问题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适当资金奖励。

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一般问题的,奖励举报人 200 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严重问题的,奖励举报人 500 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问题的,奖励举报人 1000 元。

(四)举报监督管理

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非必要单位和个人泄漏举报人有关资料;因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时须征得举报人同意并经市河长制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提供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由招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单位:招远市水务局  河湖管理科         

联系人:张春林                                                   

联系电话:0535-821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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