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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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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的措施

根据烟台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烟财会〔2021〕11号)文件精神,我市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在保留现行方式的同时,同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机构可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招远市财政局负责我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如下:

   一、摸清监管对象底数

    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

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按照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

    三、加强年度备案管理

    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 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远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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