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事项名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市备案的蜂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监管内容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
2、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
4.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5-8253606。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