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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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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二、监管对象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场所。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监管内容

1、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建设情况,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2、领证企业是否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范; 

3、督促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等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进行补发。对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或者停业30日以上的,注销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

4.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5-8266289。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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