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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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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市已经取得动物诊疗许可的市场主体。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监管内容

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的情形;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是否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5.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6.是否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7.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8.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9.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资格,是否依法注册或备案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10.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11.是否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2.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册、处方笺并按规定保存;

13.是否未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

14.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报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15.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5-8258832。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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