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事项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市备案的农药经营单位。
三、监管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四、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农药行为;
3.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存在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行为;
4.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经营条件是否仍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存在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产品的行为;
6.是否存在在农药中添加物质行为;
7.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行为;
8.是否采购、销售了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9.是否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0.是否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11.是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12.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3.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
15.其他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
4.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5-8253606。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