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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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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监管内容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5-8253606。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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