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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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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监管内容

1、生产经营资格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8253606。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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