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监管内容
1、生产经营资格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8253606。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