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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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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招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监管内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

2.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

3.是否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 ;

4.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是否具备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

5.是否定期进行疫病监测,疫病检测报告保存三年以上;

6.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种畜禽选育方案;

7.是否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场或祖代禽场,种畜禽血缘清楚,有引种证明;按种畜禽繁殖周期定期引种;

8.是否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和场的实际制订了免

疫规程,执行情况是否规范;

9.粪污排放是否取得环保部门相关文件或证明;

10.是否按照养殖场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生产档案;

11.种畜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有规范的家畜系谱;

12.是否按要求进行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种畜禽和商品代的生产性能是否符合相应品种或配套系标准;

13.种畜禽生产销售记录是否齐全完整,销售去向可追溯;

14.对外销售的种畜禽是否是否按要求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家畜还应提供系谱);

15.是否存在租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等非法行为;

16.是否存在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备案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抽查。

3.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

4.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535-8213362。

六、监管处理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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