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具备安全经营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单位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
(二)定期检查。开展日常巡查,每年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6家单位。
(三)随机抽查。利用省应急厅执法平台,对危化品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教育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各类培训等手段加强安全培训。
(二)实地检查。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线索情况,及时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处理。
(三)开展行政约谈。及时约谈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线索情况,按照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须依法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视情况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直到实施行政处罚。
(四)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向检查对象反馈的整改意见或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
(五)复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烟台网站予以公示。